劳动争议/加班费问题
来源:刘咸江律师
发布时间:2017-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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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6月珠海X公司员工李某向当地劳动仲裁委申请公司拖欠的加班费,2011年X公司聘请李某为其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工作岗位为门卫,工资待遇为每月1800元人民币。2015年3月,李某因与公司员工发生争执,X公司对齐批评教育,发出警告通知后,李某不接受该处罚决定,向劳动仲裁委申请2011年至今的加班费。2016年6月接受X公司委托,与李某达成和解协议,由李某个人向X公司提出书面辞职申请,双方解除劳动关系。
加班费纠纷为谁主张谁举证原则,一般情形为员工申请拖欠的加班费,如不能提供有效的加班证据证明加班事实,是不会得到裁判机构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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