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芳芳律师

马芳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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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天津-天津

擅长: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公司企业,劳动纠纷

确认协议有效,律师帮助当事人保住了拆迁权益

来源:马芳芳律师
发布时间:2020-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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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代理律师:马芳芳律师,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

一、案件事实

事实与理由:

1997年3月11日,原告与父母共同出资购买了被告名下位于天津市河东区房屋(以下简称涉诉房屋),以原告父亲的名义与被告签订购房协议,售房款27000元已给付完毕,但未办理过户手续。2005年8月12日,原告家庭内部针对涉案房屋所有权份额签署证明协议。原告之父于2006年2月4日去世,原告之母于2012年12月15日去世。现涉诉房屋面临拆迁,被告以涉诉房屋登记在其名下为由,阻碍原告方与拆迁单位签署拆迁安置协议。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均无果而终,故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 请求确认原告之父与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有效;2.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二、诉讼经过及结果

(一)诉讼经过

被告经法院通知由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辩称,当时协议确实是写了特别简单的一个,另外一份没有签订过,签署过的协议是否给付过房款被告记不清了。

(二)法院认为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七条之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原告父亲与被告1997年3月11日签订的《协议书》及《协议附件书》经庭审及鉴定程序可以确认是双方所签订,系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理应合法有效,且被告已经于协议签订时将涉诉房屋交付原告之父居住使用,也将房本交付给原告之父,双方已经实际履行协议内容。故原告请求确认刘城与郭庆深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有效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三)裁判结果:

1、原告父亲被告1997年3月11日签订的《协议书》及《协议附件书》有效。

案件受理费40元,减半收取计20元,鉴定费1800元,共计1820元,由被告负担。

三、律师观点

   律师认为,买卖双方签署了书面的买卖合同,并有被告的签名捺印,该买卖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完成过户系被告未如约履行附随义务,不影响合同效力。另,被告主张款项未给付,通过合同附件中关于款项交付的记载以及证人证言可证实,房款于买卖交易当日已履行,否则,被告也不可能交付房屋且这么多年未主张权利,由此表明款项确已结清。律师的上述主张全部得到支持,当事人对案件结果和律师工作都非常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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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马芳芳
  • 执业律所: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1201*********5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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