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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公司企业,劳动纠纷

非公司代表出具的结算书是否合法有效?

来源:马芳芳律师
发布时间:2020-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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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代理律师:马芳芳律师  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

一、案件事实

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口头协商达成协议,被告将其承包的装饰装修工程中的劳务部分分包给原告。原告积极施工并施工完毕。被告现场负责人穆某代表被告给原告出具结算书,结算金额为147790元。但至今被告仅支付72571.95元,拖欠劳务费75218.05元。经原告多次催要无果,现原告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石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劳务费75218.05元及相关的利息;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二、诉讼经过及结果

(一)诉讼经过

 装饰工程公司辩称:1、被告已向原告支付全部费用,不存在任何拖欠。2、原告将涉案工程交付后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被告多次联系原告予以维修,均未予以解决,因此被告另行委托他人进行维修。但由于影响甲方的正常使用,导致被告向甲方赔偿损失3万元,该损失因原告交付的装修工程质量问题所致,依法应由原告予以赔偿。3、原告所主张的案外人穆某并非被告公司员工,也不是本案施工项目的现场负责人,与被告不存在任何关联,被告也不认识穆某。对于原告主张穆某代表被告出具结算书的事实亦不认可。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并判令原告赔偿被告的全部损失。

(二)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对于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务分包关系,双方并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原告认为其提供劳务的结算金额为147790元,而被告认为劳务费的结算金额为72571.95元,且已经支付完毕。在此情况下,原告应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提供相应的证据,但原告提供的结算单以及施工量清单,无法辨识现场管理结算人、项目经理确认人的签字为何字,同意支付后的签字为何字,亦无法证实其所称的签字人穆某系被告公司派驻现场的项目经理。原告也未能提供其他证据证实穆某的行为可以代表被告公司。另外,劳务费用的支付均为被告的法定代表人郑某直接向原告支付,亦体现不出穆某参与结算。综上,原告主张被告拖欠劳务费的主张,因缺乏证据证实,故本院不予支持。

(三)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石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719元,减半收取计859.5元,由原告石某负担。

三、律师观点

在本案中律师接到当事人的请求,首先对案件进行了细致的分析,对案件的走向进行了预测。收集相关的证据,做到知己知彼,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分别整理相应的证据进行质证;翻阅相关的案例,佐证本案代理思路;梳理案件细节,撰写庭前法律分析报告;庭审中律师将搜索的对本案有利的法律依据、参考案例及代理意见提交法官,为法官做出判决提供了依据与支撑;最终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求,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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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马芳芳
  • 执业律所: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1201*********5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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