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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纠纷,律师追回车辆损失款14万余元

来源:马芳芳律师
发布时间:2020-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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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2019)冀0824民初3511号

原告代理律师:马芳芳律师  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

一、案件事实

事实和理由:案外人孙某为车辆在被告处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保险金额246000元,不计免赔。此后,原告通过购买的方式取得被保险车辆,并将被保险车辆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变更为原告。现被保险车辆发生单方交通事故,被保险车辆严重受损。该事故发生在保险合同期间,被告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然至今被告未向原告进行赔偿,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法起诉。

刘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车辆损失141000元;2、请求贵院判令被告支付鉴定费10000元;3、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救援托运费3500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二、诉讼经过及结果

(一)诉讼经过

保险公司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庭后向法庭提供书面答辩状,辩称:1、原告所诉维修费用141000元,我司认为评估价格过高,但不再申请重新鉴定。2、本案诉讼费用不属于保险赔偿范围,故我司不同意赔付。保险公司未向法庭提供证据材料。

(二)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现被保险车辆因发生交通事故受到损失,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依法原告刘某有权就被保险车辆的损失向被告主张权利。对于车辆损失数额,经本院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鉴定机构对被保险车辆的损失进行鉴定,被告保险车辆的损失为141000元,依法应予认定。被告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证据材料,依法视为放弃当庭答辩及举证、质证的权利。

(三)裁判结果

1、被告保险公司支付原告刘某车辆损失款141000元、救援托运费3500元、公估费10000元,合计154500元。

案件受理费339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695元,由被告保险公司负担。

三、律师观点

本律师接到当事人的诉求的第一时间,就和当事人积极沟通,了解案件的详细经过,并查阅相关的案件资料,为当事人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

本案中虽然是由案外人向被告保险公司投保车辆损失险、不计免赔特约险等机动车保险。但经被告同意,将被保险车辆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变更为当事人。那么当事人与被告之间的保险合同依法成立、有效并受法律保护,双方均应依保险合同的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在庭审中,本律师积极辩护,将搜集的对本案有利的法律依据、参考案例及代理意见提交法官,为法官做出判决提供了依据与支撑,最近在庭审中为当事人争取了合法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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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马芳芳
  • 执业律所: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1201*********5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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