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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寻衅滋事罪一审判决书

来源:徐慕薇律师
发布时间:2020-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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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一审判决书

 

公诉机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某,男。

辩护律师徐律师,广东国晖(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周某犯寻衅滋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20828日公开庭审了本案,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及辩护人徐律师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完结。

经审理查明:2020572时许,被告人周某在上海市黄浦区某酒吧搭识女青年宋某。当日330分许,周某与宋某的女伴陈某某、胡某某一起乘坐网约车送宋某回家,途中周某与被害人陈某某、胡某某发生争执。被害人胡某某让司机停车。要求被告人周某下车。司机将车停靠在静安区某路口后,被告人周某随即下车打开副驾驶车门,将副驾驶座位的被害人胡某某强行拉下车,被害人陈某某从后排下车去阻止周某,遭到周某的推搡。被告人周某将被害人陈某某、胡某某多次用力推倒在地和护栏上,致二人身体多处受伤倒地后逃逸。经鉴定,被害人陈某某因钝性外力直接作用致面部软组织挫伤、左眼部挫伤、右肩部、右肘关节背部和左手大鱼际处软组织损伤,构成轻微伤,因间接暴力作用致右锁骨肩峰处骨折,构成轻伤二级;被害人胡某某因钝性外力直接作用致体表多处软组织挫伤,构成轻微伤。

2020689时许,被告人周某被公安人员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庭审前,被告人周某在家属的帮助下向被害人陈某某、胡某某赔偿经济损失13万元,被害人陈某某、胡某某出具谅解书,对被告人周某表示谅解,同意对周某依法从宽处罚。

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有期徒刑七个月,被告人周某被量刑建议无异议。

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某在庭审中不持异议,且有被害人此某某、胡某某的陈述,证人宋某、薛某某的证言和辨认笔录,监控录像及视频截图,验伤通知单,鉴定意见书,办案说明,户籍信息,撤诉申请及谅解书、收条,被告人周某的供述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周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采纳辩护人所提周某如实供述、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周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     杨某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陈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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