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日安律师

吴日安

律师
服务地区:湖南

擅长: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刑事案件,债权债务

律师受委托为涉嫌寻衅滋事罪犯罪嫌疑人李某某进行辩护案

来源:吴日安律师
发布时间:2022-04-24
人浏览

案例内容

【检索主题词】

律师;受委托;寻衅滋事罪;犯罪嫌疑人;辩护

【业务类别】

刑事

【法院判决时间】

2020年4月30日

【法院名称】

涟源市人民检察院

【代理律师姓名】

吴日安

【律师事务所名称】

湖南振瀚律师事务所

【案情简介】

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和犯罪嫌疑人刘某某是夫妻关系,和犯罪嫌疑人李某灵是父子关系。从2009年开始,犯罪嫌疑人李某某担任涟源市石马山镇崩石村村干部,到2014年离开村干部岗位,又为崩石村捡垃圾,工资是300元每月,2019年8月2日被涟源市公安局以村霸恶势力涉嫌寻衅滋事罪拘留。

涟源市公安局在涟公(石)诉字[2019]0742号《起诉意见书》查明的事实是:

经依法侦查查明:2011年7月份的一天,李某某来到李某样家,因为和李某样(2011年至2017年担任崩石村副支书、村长等职务)在村事务工作上发生了争吵,李某某在旁边的凳子上捡起一把水果刀威胁,被李某样妻子劝住。李某某回到其居住的养鸡场并告知其儿子李某灵他被李某样打了一事,李某灵开着面包车气势汹汹来到李某样家,光着上身,露出膀子,一只手拿着一根断了一截的锄头木棒,另一只手用衣服包着一把约40CM的水果刀。李某灵先是手持木棒对李某样家打砸,将摩托车打烂,准备拿出水果刀时,被当时的村支书李某康拦住,李某某、刘某某相继赶到李某祥家,刘某某与李某祥的妻子谢某英又互殴在一起,随后被劝开。

2014年1月份左右,李某某与谢某才、谢某青共同修建排水沟,三方商量好在水沟和马路的交接地带留个沉沙井,用于以后清理垃圾和沙子。李某某妻子刘某某在谢某青、谢某才、李某某三方的公用水沟和沉沙井上植树。谢某才家认为这是三方公用的土地,李某某一家违反了签订的协议,谢某才儿子谢某就将李某甲井上面的树扯掉,随后刘某某持砍柴去谢某才家滋事,但谢某才等人不在家中,于是刘某某将谢某才家树砍坏。刘某某回去过程中,碰到了谢某,随后李某某、刘某某、李健某与谢某等人发生争吵,在争吵过程中,谢某被李某某殴打,刘某平持菜刀来到谢某才家砍树,谢某才的妻子李某良上前阻止,刘某某特菜刀追砍谢某良,谢某才上前劝阻时被刘某某砍伤头部。随后双方在抢夺菜刀时互殴,刘某某又用石头将李某良头部砸伤,同时李某灵用铁棒砸伤李某良的头部。周围群众见事态严重,拨打了110和事后经过调解,李某某赔偿了谢某才800元医药费。

2017年3月24日上午9点左右,涟源市石马山镇崩石村进行投票选举村民代表,李某某与同村的梁某芬因村民李某建一家票选问题发生异议。镇干部张某辉来到李某建家,家中只有李某建父亲在家,李某建父亲同意给李某某填选票,张某辉准备给李某某方投票时,梁某芬上前制止,张某辉要求双方给李某建兄弟打电话,要他们自己决定。李某某与李某建电话交流后,准备把电话交给张某辉,梁某芬上前阻拦,李某某妻子刘某某与梁某芬两人发生争吵,刘某某推操梁某芬,扯住梁某芬的头发将其按到地平,李某某用脚踢了梁某芬的后背一脚。我所民警在出警调查过程中,李某良的儿子谢某在旁边说风凉话被刘某某听到,双方又发生口角,谢某、谢某前与李某某妻子刘某某发生争吵并打架。2017年3月25日,梁某芬、谢某乙、谢某均被涟源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李某某、刘某某均被涟源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罚款500元。

2018年6月份,李某某要村里李某深建一个新水塔,村民李某洪认为老水塔可以用而不需要新建水塔,便没有缴纳1000元入股费,新水塔建成后李某深将老水塔拆除,李某洪因此无水可喝。几天后,李某洪将新水管挖断,双方因此发生纠纷,李某洪的儿了李某南打电话给李某灵,希望担任村长的把事情处理好,李某灵认为自己是村长,不需要李某南来管。并且如果李某南还问的话就一耳光打死他,双方发生争吵后约着在村委办公室打架李某南气不过准备去村委会,被梁某桂劝住没有去,第二天,李某灵在村委会碰到李某南夫妻时,还说其在昨晚在村委会等了他们一个小时,他们为何没有来,李某南称怕被其打才不敢来。

2019年2月20日,李家陇村村民李某初去世,李某北(李某洪儿子)主持白落事,办丧事的人正准备抬着棺材出去,经过李某某堂哥李某清家门口时,李某某认为经过家门日不吉利,要李某清拦住路中间,不准其路过,后来经村里干部和邻居调解才解决此事。

犯罪嫌疑人李某某、李某灵、刘某某现自愿认罪认罚。

综上所述,以犯罪嫌疑人李某某为首的李某某、李某灵、刘某某三人是利用家族势力横行乡里、称霸一方、欺压百姓的“村霸”恶势力,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涉嫌寻衅滋事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现特将此案移送审查起诉。

【代理意见】

犯罪嫌疑人李某某的辩护律师提出如下法律意见:

1.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年纪有56岁,身高只有1.55米,体重只有70市斤,并且身患肺结核,同时在2014年开始,李某某就一直在从事为村民捡垃圾的工作,没有担任村干部不具有村霸恶势力的身体资本,一个为村民捡垃圾的人如果定村霸恶势力,那么我国的词典应当对村霸恶势力的解释进行变更改才行。

2.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家没有三兄四弟,更不具有家族恶势力的资本。

3.犯罪嫌疑人李某某担任石马山崩石村村干部15年,为村民群众认可,并且当其被羁押后,有七百多群众签名的意见书----强烈要求释放犯罪嫌疑人李某某一家人,他们不是村霸恶势力,更不是涉嫌寻衅滋事的犯罪人员。

4.根据涟源市检察院的证据证实:所谓的2011年7月的矛盾纠纷,系李某祥首先动手欺负李某某,然后李某祥的妻子还打了李某某的耳光,在两个人打了一个身高只有1.55米,体重只有70市斤的村长李某某后,李某某的儿子心里自然不平衡,后来打了李某祥的摩托车,这完全是事出有因的邻里矛盾纠纷,同时李某某的妻子当时还被李某祥夫妻殴打昏迷,经过了治疗,并且其家属提供了当年治疗的病历资料,同时此次矛盾的起因明显是李某祥夫妻首先动手,然后矛盾发生使李某某妻子严重伤害的情况下,后来双方都互不要求赔偿,但是因为公安机关羁押李某某一家三口人后,其家属于2019年8月17日赔偿了李某祥7500元,同时李某祥也做出了刑事谅解书(这些都是因为家属着急而为之,其实此纠纷的发生李某某妻子的伤情比对方的更加严重,当时经过了调解处理,是双方各自的医疗费用各自负担)。故此次事件完全不是无事生非,是典型的邻里矛盾,不能认定为寻衅滋事。

5.2017年3月24日上午的村民选举,明明是村民梁某芬想抢手机阻止片区干了解投票人的真实意见而殴打刘某某,从而破坏选举,当梁某芬和刘某某相互推拉而导致梁某芬倒到站在旁边李某某的脚板后背上,李某某顺势把梁某芬身体压着的脚抽出来,而没有踢梁某芬身体,更没有造成梁某芬身体任何伤害,并且都被做出行政拘留,故此次事件也不是无事生非,并且应当肯定李某某的妻子刘某某是一种维护选举秩序的正义行为,其更不能定性为寻衅滋事。

6.2014年1月份李某某家与谢某才家的纠纷,系谢某才家人首先拨掉刘某某栽种的树木而引发的矛盾纠纷,并且没有造成轻伤、重伤和死亡的大后果,并且事后经过调解进行了处理,是典型农村邻里纠纷。

7.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全文的规定,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和其家人的行为完全不符合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更没有达到情节恶劣的标准。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犯罪嫌疑人不构成寻衅滋事罪。

【判决结果】

2020年4月30日涟源市人民检察院做出涟检公诉刑不诉(2020)21号《不起诉决定书》对犯罪嫌疑人李某某不起诉,并当天释放。

【裁判文书】

湖南涟源市人民检察院涟检公诉刑不诉(2020)21号。

【案例评析】

一、本案争议焦点涉及:1.公安机关侦查的证据是否真实?2.对于公安机关认定的事实发生的真实原因要不要分析,是邻里纠纷、是工作行为引发,还是故意逞强、无事生非、追求刺激?3.犯罪嫌疑人李某某有没有称霸的资本?4.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和其妻子、儿子在每次纠纷过程中是否受伤,对方受伤的情况如何要不要考虑?5.综合分析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和其妻子、儿子的行为是否符合寻衅滋事罪的认定?等问题和内容。

二、涉及的相关法律及其解读: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其实对本法条应当严格按照字面含义去解读,即随意殴打、任意、情节恶劣、情节严重、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如果对于本法条如果不严格按照文理进行解释使用,那么本发条将会成为一个口袋罪名的法条,他将诋毁刑法的威严,他将违背罪行法定的原则,他将使任何人都有犯罪的恐惧感,他将无法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与依法治国背道而驰。

本案从严格法律意义上来分析,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应当是无罪,但是,从我国现行的司法实际状况分析,在检察院能够做出不诉已经是一件很不容易的事了。

【结语和建议】

扫黑除恶在我国应当一直坚持到底,依法治国应当永远坚持,律师是自由群体,律师职业应当得到社会的尊重,律师的辩护意见不应当被公权力干预,国家应当从各方提高律师的收入和社会地位。


以上内容由吴日安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吴日安律师咨询。
吴日安律师
吴日安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 63 万人好评:20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湖南省娄底市涟源市六亩塘镇涟源市人民法院的对面。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吴日安
  • 执业律所:湖南振瀚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4313*********461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湖南
  • 地  址:
    湖南省娄底市涟源市六亩塘镇涟源市人民法院的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