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丽伟律师

刘丽伟

律师
服务地区:湖北-武汉

擅长: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刑事案件

无端涉走私风波巧辩护最终撤案

来源:刘丽伟律师
发布时间:2016-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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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段时间处理了一个走私案件。当事人是一位物流公司普通职员,今年三月,当事人家属突然接到公安机关的通知,我当事人因涉嫌走私被拘留,正在看守所等待海关和警方的后续调查。家属在得知情况后,特别震惊,怎么也不相信当事人会做出走私这种事情。因为当事人一直老实本分,工作努力,为人稳重踏实,从未做过出格的事情,更不可能铤而走险。

接受委托后,我立即动身赶到看守所会见当事人。告知当事人一定要如实向我叙述案情,不要有故意的隐瞒或者故意耍小聪明,从而影响最终的辩护结果,并尽可能详细的了解当事人的个人基本情况,反复询问了当事人案件的过程,特别是其本人参与的部分,让当事人先自己为自己辩护,说一下自己认为可以罪轻、无罪的事实和理由。最终,我认定当事人根本未曾参与走私货物的活动,其被认定涉嫌走私仅仅是因为,在一些相关的物流单据上留有其工作签名而已。

在了解完案情之后,我大致计划了后续的工作内容。首先,决定将工作的第一步放在为当事人办理取保候审上。由于在物流单据上留有我当事人工作签名,海关便认定我当事人一起参与了走私活动。再加上走私案件属于比较严重的案件类型,而其他相关涉案嫌疑人均未到案,在初期几次的取保候审办理过程中,海关一直都没有同意。

在这样的情况下,我并没有轻易放弃争取取保候审,而是加紧搜集我当事人并未涉案的关键证据:我当事人只是一名一个月领两千工资的普通员工,对公司的事项根本没有决定权,甚至很多都是不知情的,物流凭证留有工作签名,是公司管理方面要求上面要有一个人的签名,我当事人由于缺乏相关的法律知识,未曾意识到会承担相应法律风险,便直接将印章留在了公司,单据来了便直接盖上。经过多方努力,劝说相关人员给出了证人证言。

同时收集了我当事人的财务信息,表明我当事人财产来源清晰明确,证明我当事人并没有从走私活动中受益,也就更能说明我当事人没有参与到走私活动中,一个人不可能为没有任何利益的事情冒锒铛入狱的风险。

在一系列证据面前,海关认可了我当事人不会对社会造成危害且没有确实证据指向我当事人,最终同意为我当事人办理取保候审。

在为当事人办理取保候审的同时,不断与办案机关的沟通,在我提供的大量证据面前,他们的口风越来越松动,最后经过大量的资料准备,加上不断多方协调之后,中国海关缉私局最终撤销了对委托人的起诉,案件到这里也最终画上了最圆满的句号。

本案的办理成功,关键在于当事人家属及时委托了对刑事案件流程清楚的刑事辩护律师。对于刑事案件涉案嫌疑人家属而言,当亲人被采取强制措施,该何去何从呢?从我的办案经验来看,首先要弄清楚是那个办案单位办的案子,办案警官是谁,办案单位的电话,向办案单位索要刑事拘留通知书,将这些材料准备好后,找个专业的刑事辩护律师进行咨询,谋划下一步的工作。切勿到处打听,延误最佳处置时机,甚至有可能使案件不断恶化,影响最终的案件定性与责任追究。

为什么这么说呢?业内有言:“公安机关做饭,人民监察院端饭,法院吃饭。”公安机关做饭,是指在查办案件中,公安机关负责侦察和定性等;人民监察院端饭,是指检察院负责对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起诉等;法院吃饭,是指法院对经过检察院审查过的案件依法进行审判。越往后,饭的味道越难改变。对于刑事案件也是这样,越到后期,想找到案件的突破点越困难。

在中国,律师会见被限制的罪名只有三种: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除此之外,任何罪名,律师都可以第一时间会见到犯罪嫌疑人。律师通过会见时了解到的情况,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有权代理其提出申诉、控告;辩护律师认为不应对其进行刑事追究的,可以代理申诉,请求侦查机关撤销案件;如果发现侦查人员有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可以代理犯罪嫌疑人提出控告;有权代为申请取保候审;有权代为申请解除或变更强制措施。

在有些案件中,被采取强制措施,并不意味着被定罪。如果确实无罪,而嫌疑人在被采取措施后,正处于被羁押、被限制人身自由的状态,内心不够强大的话,很容易做出一些对自己不利的供述。而这时候,如果能够及时见到律师,就会得到一定的指导。对于一些模棱两可的问题,回答的时候会比较注意,再三斟酌后方能回答,防止被诱供。侦查机关做完讯问笔录后要求签字确认时,就知道要仔细核对,对与自己所述事实不一致的地方,要求侦查机关更正,如果其不更正,可以拒绝在笔录上签字,为律师介入进行辩护打下基础。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另外,需要强调的是,如果侦查机关不同意办理取保,作为律师不应该轻易放弃。还有一个重要的阶段是逮捕阶段,只要你认为他没有社会危害性,都可以积极进一步办理取保候审。

以上内容由刘丽伟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刘丽伟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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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刘丽伟
  • 执业律所: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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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4201*********0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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