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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2个月后要求变更6岁女儿抚养权获支持
作者:李平律师 发布时间:2019-04-25 浏览量:0
本案的难点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规定了四项具体的可变更的法定事由中,(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原告的变更依据不足,但本案的特殊性在,原告当初离婚时是在不得已的情况下被迫放弃了抚养权,也就在这短短两个月时间内原告不论是经济基础还是孩子的教育陪伴上,都得以明显改善。原告坚持变更孩子的抚养权。我们代理后,也是从原告的个人素质、对子女的责任感、家庭环境、父母与子女的感觉因素、经济收入、居住条件以及是否具有教育女儿、督促女儿学习的能力和时间等等多方面取证来证明原告抚养能力明显更有利于女儿的身心健康、全面发展,从而最终为原告争取到女儿抚养权的变更。本案也非常感谢主审法官法律依据和人情伦理相结合的审判思路。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9) 沪0115民初71343号
原告:于X丽,女,1982年10月31日出生,户籍地山东省**市**镇**村,现住上海市**区**路。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平,上海勤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X,男,1975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浦东新区**镇**路。
案由: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原告于X丽与被告陈X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被告原系夫妻,2012年9月5日生育女儿陈X愉,2018年5月17日经法院调解离婚,约定陈X愉随被告共同生活,原告自2018年6月起每月5日前支付被告子女抚养费2,000元,至陈X愉十八周岁止。现原告起诉,要求判令:原、被告婚生之女陈X愉随原告共同生活,被告每月支付原告子女抚养费2,000元,至陈X愉十八周岁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于X丽、被告陈X婚生之女陈X愉自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随原告于X丽共同生活,由原告于X丽独自承担陈X愉的抚养费,至陈X愉十八周岁止;
二、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于X丽自愿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夏燕华
二O一八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张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