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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侵权事件如何维权
作者:王振迪律师 发布时间:2022-02-22 浏览量:0
【基本案情】
2021年5月,原告刘XX在被告新泰XX幼儿园上学期间,在两名老师带领幼儿自主游戏时,三名幼儿将小型篮球架拉倒,致使原告被篮球架砸伤,学校通知原告的家长,将原告送往医院进行救治。原告在新泰市XX医院住院治疗13天,住院期间需1人护理,后又到山东省立医院治疗。
【律师分析】
本案的关注点在于校方是否有责任、以及具体费用有哪一些。侵害公民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本案原告刘XX就读于被告处,在伤害事件发生时,不满八周岁,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本案首先推定被告在履行教育及管理职责上有过错,在其举证证明已经尽到上述职责后才能免除责任,但本案被告未举证证明其无过错,而承认原告是被三名幼儿将小型篮球架拉倒,致使原告被篮球架砸伤,在两名老师在场的情况下未能避免本次校园伤害事件的发生,说明老师对学生管理尚未完全到位、教学设施存在一定安全隐患,被告应当承担责任。
本案中,原告花费中部分证据未保留,最终,原告的请求未获得全额支持。所以,发生纠纷后注意保留证据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法院判决】
原告刘XX的诉讼请求,法院在认定的事实及损失范围内依法予以支持。
一、新泰市XX幼儿园赔偿原告刘XX合计11 621.57元【医疗费7178.47元(含学校已经垫付2826.82元)、护理费3363.1元(258.7元*13天)、住院伙食补助费390元(13天*30元)、营养费390元(13天*30元)、交通费300元】;限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刘XX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