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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工伤案例分析

来源:涂田军团队律师
发布时间:2016-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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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上诉人张某认为原审法院责任划分不当,判令上诉人承担40%的责任不符合事实,且没有法律依据。
在原法院所查明的事实是:被上诉人指示上诉人上车搭盖雨棚,而被上诉人在另一端用力过猛导致上诉人滑落致摔伤。被上诉人明知车辆光滑仍然指示其上车搭盖雨棚,并无任何防护措施,存在重大过错。原审法院自由裁判上诉人承担40%的责任对上诉人过重,显失公平。
在雇佣关系中,雇员从事雇佣活动时遭受人身损害的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只要雇员能够证明自己是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的,就推定雇主有过错,雇主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除非雇主能够证明雇员存在故意或者是重大过失,才相应的减轻雇主的责任,本案当中不论是是上诉人还是被上诉人均承认是在从事雇佣活动中所遭受的人身损害,但是被上诉人并没有向法庭举出证据证明上诉人存在重大过失或者是过错。然而原审法院在被上诉人无其他证据证明的情况下,认定上诉人承担40%的责任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
一、原审法院采纳安徽天衡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而驳回上诉人重新鉴定的申请于法无据,侵害上诉人合法权益。
上诉人在起诉之前由信阳德正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认为伤残等级为九级。上诉人起诉到法院后,对方提出重新鉴定,原审法院委托安徽天衡司法鉴定所鉴定,认为上诉人伤残等级为十级,其评定依据为《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对此,上诉人在开庭时出提出异议,认为安徽天衡司法鉴定所鉴定依据明显错误,因而提出重新鉴定申请。但是,原审法院毫无理由驳回上诉人的申请,导致上诉人目前的伤残等级没有得到公正认定。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1范围第二款明确规定:本标准适用于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承担评定。也就是说,该标准的适用范围为道路交通事故中受伤人员,而上诉人并非交通事故受伤而是在从事被上诉人指示的工作过程中受伤,其伤残评定一般应参照《职工工伤与职业病伤残程度鉴定》相关标准做出。对于两份不同的鉴定意见,其证据效力是相等的,但是原审法院明显违背常理的认定严重损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应当予以纠正。
三、上诉人的伤残赔偿标准应按城镇计算。
原告虽属于农村户口,但在一审当中上诉人已提供相关的租房合同及相关工作证明,该系列证据足以证明上诉人已经在城镇连续居住一年以上,且主要收入来源于城镇。根据《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上诉人人身损害的伤残赔偿金应按城镇居民的标准计算。然而原审法院却无视上诉人证据仍按照农村标准进行责任划分和赔偿,很明显也是于法无据的。
四、原审法院遗漏上诉人后续治疗费的诉讼请求,并对上诉人各赔偿项目判决不公,侵害了上诉人合法权益。
上诉人在原审中提出有后续治疗费用30000元,并有相关鉴定意见为证。对此,被上诉人并未提出异议,且在法院委托鉴定时也未对后续治疗费用提出重新鉴定。实际上上诉人后续应为头部受伤还需要进行治疗,但是原审法院却在判决时,遗漏在赔偿总数之外,对上诉人该项费用不作判处,从而侵害了上诉人合法权益。
五、对上诉人的合理诉求,原审法院采取了偏袒被上诉人的方式,对上诉人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各项费用的计算一律采取了最低方式计算,并且无视上诉人的伤情和证据,作出不利于受害者上诉人的判决,对此请贵院予以纠正改判。
 
争议焦点:
  1.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责任划分是否妥当
  2.上诉人的户口性质是按照城镇户口还是农村户口
  3.伤残鉴定结果是否有效
 
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责任划分恰当,而上诉人在城镇居住满一年,应当按照城镇标准予以赔偿,至于鉴定结果应当认定是合法有效,鉴定机构具有相应资质且程序合法,因此判决被上诉人比原审多承担改变户口性质所产生的赔偿金,驳回其他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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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涂田军团队
  • 执业律所:河南文赢(杭州)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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