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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暨市涉恶某贷款收公司老板从轻判处五年九个月案

作者:陈泽玮律师 发布时间:2021-04-22 浏览量:0

喜讯:某贷款主犯在认罪认罚制度下从轻判处

 

该案系国家现在扫黑除恶严打期间的重点严打对象-“某贷款”案件,2019年度诸暨市公检法关于重点打击扫黑除恶专项行动“某贷款”典型案例,我的当事人所从事的工作就是典型的某贷催收工作,催收的涉案金额上千万,受害者数千人,我的当事人杨某某系这家催收公司的老板,原本该案会定诈骗罪共犯或者敲诈勒索罪,刑期在10年以上,最后经过本律师辩护,定性为寻衅滋事罪,但即使寻衅滋事罪也至少五年起步十年的样子,经过本律师多次和检察官沟通和法官沟通,积极退赃,最终将刑期控制在了5年9个月,取得了极好的辩护效果。

 

杨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

辩护词(一审)

尊敬的审判长、公诉人、书记员:

浙江大公律师事务所受杨某某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的一审辩护人,现辩护人依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根据现有案卷材料,辩护人对于本案犯罪定性没有异议,主要对于量刑提出如下意见:

具体量刑情节

一、杨某某已经全额退赃人民币382880.5元,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指控杨某某寻衅滋事罪,实际获利金额382880.5元,在公安阶段杨某某及非同案共犯其妻子王某某已经主动退赃366522.3元,杨某某在检察院阶段向律师表达了自己想要全额退赃的意愿,希望通过自己积极主动全额退赃的行为以挽回受害者损失,因此在审查起诉阶段杨某某让其家属全额退赃了382880.5元。另外辩护人想要说的是,实际上杨某某最终获利并没有公诉机关指控的那么多,在整个寻衅滋事活动中杨某某还需要花费大量的营销费用、某电子产品等xx用品、租金、水电费等,这些开支除外实际获利远远低于38万,但杨某某愿意积极主动全额退赃382880.5元,这不仅看得出其知罪、认罪、悔罪的态度,同时按照法律规定,积极退赃退赔的可以依法从轻处罚,辩护人恳请贵院能考虑到这点,对其从轻处罚。

二、杨某某存在坦白情节,具有良好的悔罪态度,依法可以从轻。

杨某某在被公安机关抓获后,一直都是如实供述的,在公安阶段就已经签了认罪认罚,检察院阶段也是如实供述,所有的口供都是稳定一致没有反复。同时,杨某某也表示自己在从事这个工作时最开始前期的的确确存在正常的业务开展包括后面正常的催收业务也是在做的,只是后面涉及本案贷款的业务量大了之后出现了不良的心态,辩护人认为,杨某某的主观恶性上来讲并不是那么大,所以在被公安抓获后就第一时间如实供述了所有犯罪事实,没有任何隐瞒,所有供述稳定一致,属于坦白的彻底,这可以看出他的悔罪态度是非常好的,也不具有再犯的可能,辩护人恳请法院认定其坦白情节,依法从轻处罚。

三、杨某某本次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小,危害后果并没有那么大,案发后真诚悔过,已经完全知罪、悔罪,也已经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按照刑事诉讼法关于认罪认罚从宽处理的法律规定,依法可以对杨某某最大幅度从轻处罚。

杨某某本次犯罪的犯意本质上是因为经济上拮据引发的,最开始杨某某也是兢兢业业在做合法催讨的,并没有寻衅滋事,后期因为发现催讨这些涉案贷款的业务提成相对高一点,比起催收合法的贷款业务利润更加可观,杨某某出于法律意识淡薄的原因及考虑到可以快速得到钱财后改善家庭生活才萌发了这种犯罪的心态,这种心态是逐步转化的心态,这种心态与蓄意而为的犯罪心态还是有很大不同的。杨某某现在成为触犯法律的被告人也是当时被生活所迫造成的,他从小在农村出生长大,来自很贫穷的家庭,对于金钱在价值观上出现了一定的偏差,本身赚了钱是为了改善家庭生活,为了父母日子好过一点并不是为了贪图享乐,因此纵观整个犯罪,杨某某在整个犯罪从产生到结束及被抓后的表现来看,其主观恶性还是明显较小的。

另外从危害后果来讲,在本案中实际上并没有那么严重,被告人都是在辽宁的,和本案被害人没有任何空间上的交叉,都是相隔数百、数千公里的,这种因被害人本身存在违约过错导致的被催收相比现实直接面对面接触的某贷中的上门泼x漆、堵门锁、拖车、送花圈、跟踪等寻衅滋事还是有很本质的区别,这一点也希望法庭在量刑的时候予以考量。

另一方面,杨某某还是初犯、偶犯,平时表现也一贯良好,并非为了犯罪而犯罪,现在通过在看守所的学习,已充分知罪、悔罪,在检察院阶段也积极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的规定,本案中杨某某明确自己已认罪、认罚,恳请合议庭考虑到这点,给与其最大程度的从宽处理。

四、本案被害人从某种程度上来讲是存在一定过错的,这些受害者加剧了矛盾的激化,促进了犯罪。

根据案卷材料显示,在本案中受害者也是存在一定过错的。首先,杨某某等人第一次催讨的时候都是因为受害者逾期才催讨的,如果借款人按时还款不存在逾期就不会被催讨,因此受害者存在不按约履行借款合同的过错;其次,杨某某等人在第一次催讨逾期客户的时候不会直接采取发侮辱短信、发侮辱性P图、轰炸软件对受害者通讯录轰炸等做法,一般都是正常告知受害者已经逾期,需要及时支付利息或者归还本金,有些受害者态度恶劣甚至直接辱骂杨某某等人,有些直接骗杨某某等人约定好还款时间继续不归还,逾期再逾期,在这种情况下杨某某等人才会采取上述措施,让受害者归还借款。最后,本案中有部分所谓的受害者实际上是明知道某贷款依旧借款并打算不归还的,从各种平台借款高达几十万,然后电话关机,直接不再理会这些借款平台,实际上这种心态的受害者并不是我们法律意义上的纯粹受害者。所以基于上述三点,辩护人认为,在本案中可以酌情考虑到受害者过错的问题,对杨某某酌情从轻处罚。

五、杨某某是家里经济顶梁柱,其还有一个刚出生才两个月的孩子需要照顾抚养,父母也年事已高需要赡养,其父亲是智力残疾无劳动能力人更加需要赡养,另外有个特殊情况就是,这个才两个月大的孩子母亲也是涉案人员也要被判刑,所以辩护人恳请法庭考虑到杨某某家庭里刚满月的婴儿及残疾老人需要照顾的特殊情况,酌情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犯罪行为固然为法律难容,理应惩罚,但被告人杨某某全额退赃,且存在坦白情节,同时其也是初犯、偶犯,也因其法律意识淡薄才走上犯罪道路,但其主观恶性较轻,行为社会危害性不大,在案发后能积极悔改,具有多项法定或酌定的从轻处罚的情节。在2019年9月21日被刑事拘留到今天,杨某某在看守所已经羁押长达整整10个月,其已深深悔过,知道了自己所犯的错。因此辩护人建议法庭按照我国刑罚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方针,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对杨某某宽大处理,给予从轻处罚 ,以达到感化教育的功效,促使杨某某迷途知返 ,重新做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

以上辩护意见恳请法庭予以采纳

              

 

 


陈泽玮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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