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嵊州重大涉黑涉恶套路贷主犯变从犯减轻处罚案

作者:陈泽玮律师 发布时间:2020-12-14 浏览量:0

  司某某敲诈勒索案:2019年度嵊州市公检法关于重点打击扫黑除恶专项行动“套路贷”重大典型案例,该案家属找到陈律师的时候已经是法院审判阶段,检察院早已经起诉到法院,认定司某某为重大恶势力犯罪集团首要分子系主犯,对其量刑建议为十年六个月,一般已经起诉到法院后给出的量刑建议基本上属于很难改变的,但陈律师通过家属介绍的案情后判定该案还存在一定的空间还有一丝希望,因此在法院阶段接手案件,通过认真反复阅卷(案卷多达205000多页)和多次会见,不断地和检察院、法院沟通,最终说服检察官、法官将司某某主犯身份去掉依法认定了从犯,将原本十年六个月的刑期降到了七年,足足减了三年六个月,该案通过陈律师的辩护,在案件已经起诉到法院极其被动的情况下,说服了检察官和法官,帮助当事人成功减刑,这足以证明律师的辩护价值。

  司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一案

  辩护词(一审)

  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公诉人、书记员:

  浙江大公律师事务所受司某某家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涉嫌敲诈勒索罪一案的一审辩护人,现辩护人依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根据现有案卷材料,基于司某某已经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对其指控的罪名没有异议,辩护人仅就量刑发表具体辩护意见如下:

  一、司某某系从犯,因此可以依法减轻处罚。

  本案所要重点打击的应当是以苏某某为首的套路贷诈骗团伙,是因为他们实施了诈骗,苏某某为了减少所谓的法律风险,在自己已经组建催讨部门的情况下,将一部分业务交给了本案中的某某公司,实际上某某公司下面的所有被告人仅是苏某某的一颗棋子,从业务提成来看也明显看出,提成比例一般也就为回款的3%-7%有些多一点的也就10%-20%,远远低于苏某某等人的获利,也就是说即使是姚某某也仅仅是给苏某某打工的,另外从案卷里也可以用看出,甲方后期欠了某某公司很多钱,被告人也是为了拿回业务费继续帮甲方催讨,实际上在整个犯罪的过程中,某某公司是很被动的,是受制于甲方控制的,因此从整个犯罪的角度讲,作为给姚某某打工的司某某应当被认定为从犯。

  首先从投资入股占比的情况来看,司某某的股份仅为20%,和另外的小股东程某某差不多,而本案中实际控制人以及最大占股75%的大股东为非同案共犯姚某某,这个由程某某的供述予以佐证,另有卷二第124页被告人屈某某的供述:“我们公司的大老板是姚某某,她主要是承接甲方公司的业务,平时公司来的不多的,另外司某某跟程某某也算是公司的老板,他们两个人是占有股份的,具体占多少股份我不是很清楚。”以及被告人林某在卷三第84页供述到:“还有一个叫程某某的,她是我们公司人事和财务,她是姚某某的亲戚,在公司也是有股份的,平时负责招人,给我们发工资这些” 这些同案犯的供述都是能够表明姚某某是公司实际控制人大股东,司某某及程某某都是小股东,所占股份较少。

  其次,从犯意的提起者及业务分配来看,司某某不是公司成立的发起者,司某某在上海工作时认识了姚某某,司某某当时从事的是与催收相关的合法工作,双方认识之后姚某某和司某某提到自己手上有资源,并由姚某某提议,在2018年12月的时候,与司某某、程某某成立安徽某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从事催收业务,在公司运营过程中,一直是由姚某某联系业务,司某某和程某某根据姚某某的要求开展业务,司某某只是实际执行人,而不是决策者,没有任何决定权,公司实际上是由姚某某所掌控,因此相比姚某某,司某某的从属地位非常明显。

  再次,从可替代性的角度来讲,司某某完全是可以被替代的角色,在整个犯罪中起到的作用并非那么重要。卷三第16页被告人臧某供述到:“姚某某从甲方公司接业务,在对接群中主管可以与甲方公司对接。甲方公司会提供后台链按以及相应的账号。我们主管就给组下催收员分发链接,组员在后台链接登录账号之后,会获取到客户的信息,比如姓名手机电话、身份证号码、借还款时间及金额、紧急联系人、通讯录、家庭地址等”。辩护人认为,21楼的臧某供述能够证明只要姚某某对接好业务后,主管就可以直接和甲方对接业务,司某某也仅仅做了和主管一样的工作,也只是对接,13楼即使少了司某某依旧可以开展后续的催收工作,这一点从后续公司变更为安徽某某有限公司在没有司某某的参与下姚某某及其他同案犯依旧能继续开展业务直到被抓这足以说明司某某在整个犯罪中所起到作用不大,可替代性非常的大。

  最后,从社会危害的角度讲,司某某在2019年7、8月份就主动提出来要离开,司某某用自己的行为在表明自己要主动放弃犯罪,但姚某某等其他被告人在换了一个公司名称后继续从事催收工作,因此相比同案犯而言,司某某的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也较小,而本案中也有股份且工作时间更长的其他同案犯都被认定为从犯,那么作为小股东早就离开公司的司某某也应当被认定为从犯。、

  综上,司立国在整个犯罪中相比姚某某而言占股较少、作用相对不大、犯罪时间不长、主观恶性不大理应认定为从犯,依法可以减轻处罚。

  二、司某某具有其他法定、酌定的从轻情节。

  1、司某某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

  2、司某某在自己能力范围内已经积极退赃人民币两万元,酌情可以从轻处罚。

  司某某家庭条件很差,家里都是老弱病残,其是家里的经济顶梁柱,在本次犯罪后家属竭尽全力凑了两万元用于退赃,这足以表明其是深刻的悔罪态度,对于积极退赃的酌情可以从轻处罚。

  3、司某某已于昨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公诉机关对其作出7年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按照法律规定对认罪认罚的被告人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辩护人希望法院依法采纳公诉人的量刑建议。

  4、司某某本次系初犯、偶犯,后期主动离职放弃犯罪,主观恶性较小,案发后真诚悔过,已经完全知罪、悔罪

  5、司某某是家里经济顶梁柱,其上有94岁耳聋且生活无法自理的奶奶,中有脑梗塞的父亲及腰椎病的母亲,下有4岁及6岁的两个儿子,这些老弱病残都急需司某某赚钱照顾,所以辩护人恳请法庭考虑到司某某家庭的特殊情况,酌情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犯罪行为固然为法律难容,理应惩罚,但被告人司某某系从犯,存在坦白情节,已经积极退赃,已经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时其也是初犯、偶犯,也因其法律意识淡薄才走上犯罪道路,但其主观恶性较轻,行为社会危害性不大,在案发后能积极悔改,具有多项法定或酌定的从轻处罚的情节。在2019年12月18日被刑事拘留到今天,司某某在看守所已经羁押长达整整9个月,其已深深悔过,知道了自己所犯的错。因此辩护人建议法庭按照我国刑罚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方针,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对司某某宽大处理,给予从轻处罚 ,以达到感化教育的功效,促使司某某迷途知返 ,重新做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 最后关于被扣押的东西,司某某被扣押的手机系离职后购买的新手机,希望法庭在审查后与案件无关的话依法发还给司某某家属,谢谢。

  以上辩护意见恳请法庭予以采纳

  辩护人:浙江大公律师事务所

                                 陈泽玮 律师

                                      20209月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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