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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近年最大拍卖古董诈骗案之段某不起诉

作者:陈泽玮律师 发布时间:2020-11-24 浏览量:0

  段某某诈骗:2019年越城公安破获的近几年全国最大的拍卖古董诈骗案从湖南抓回来的涉案金额数百万、涉案人员上百,受害者成千上万人的电信网络诈骗案,经过陈律师的辩护,依法认定段某从犯的地位以及打工者主观犯罪意思模糊等特殊情况,最后于2020年1月24日通过和检察官沟通给段某某争取到了不起诉的良好结果。该案给老百姓的警示教育就是,现在刚进入社会的年轻人千万不要进入自己完全不懂的领域工作,即使要进入该行业也要有信得过的人带进去,如果发现有问题应当第一时间离开该公司,不然容易触犯法律。

  以下为法律意见书全文

  段某某涉嫌诈骗罪

  (审查起诉)

  绍兴市人民检察院

  尊敬的单检察官:

  浙江大公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嫌疑人段某某家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段某某涉嫌诈骗罪一案辩护人。辩护人多次会见段某某并听取其辩解,依法查阅了全部案卷,现依法发表如下法律意见,供贵院参考:

  一、段某某仅诈骗一个被害人且诈骗金额仅为9000元,这样的金额在整个犯罪活动中是最小的几个,可以考虑对其作出酌定不起诉决定。

  公安指控整个公司涉及到的诈骗金额高达100万元以上,但作为最底层业务员的段某某诈骗金额仅为9000元,是该案中最小金额的几个,且仅诈骗了一个被害人,另外在诈骗的过程中,段某某仅仅起到一个辅助作用,具体实施诈骗郭某某的行为是由部门总监肖某某手把手教段某某完成的(证据卷八段某某和部门总监肖某某和被害人郭某某的聊天记录就可以看出来),因此辩护人认为,考虑到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于最底层的业务员,诈骗次数少、金额不大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作出酌定不起诉的决定,来挽救这样的年轻人,本案中段某某就属于这种类型,其年纪尚小,第一次参加工作,主观恶性小,初犯,愿意全额赔偿9000元给被害人,因此可以对段某某作出酌定不起诉的决定。

  二、段某某对于犯诈骗罪的主观故意认知并不特别明确,其也是被同案犯上级领导所骗,相对来讲主观恶性较小,所起到的作用也较小,在诈骗的共同犯罪中属于从犯,应当减轻处罚。

  段某某生于1996年10月29日,涉案时年仅23岁不到,仅初中文化,进入这家涉案诈骗公司本身是通过应聘进去的,段某某因为在公司独来独往,公司总经理李某某和部门总监肖某某从没有告知过段某某公司的整个诈骗框架,刚开始单纯的打电话询问客户是否有藏品需要拍卖在段某某看来似乎是一个合法推销而不是诈骗,因此段某某作为第一次参加工作的年轻人本身是被公司所骗,成了公司的一枚任人摆布的棋子,而具体实施诈骗,要客户掏钱出来的是部门总监萧某某,而不是单纯打电话作为推销员的段某某,因此段某某主观上对于公司诈骗的明知并没有那么明确,也是后期通过同事之间的聊天及个别客户的反馈才知道公司可能存在诈骗行为,因此,辩护人认为对于第一次参加工作年仅23岁的没多少文化的段某某来讲,其主观恶性是极小的。辩护人认为段某某的行为涉嫌诈骗,但在整个犯罪活动中起到的作用是极小的,只是起到前期的铺垫作用,实际实施诈骗的过程段某某是不参与的(做什么项目、多少费用等都是部门总监确定的),因为段某某不具有任何管理公司日常活动和支配公司员工的权利,仅仅在公司上级领导及部门总监的要求下工作段某某的工作可替代性非常强,段某某的行为对于整个诈骗的参与度是很低的。结合整案而言,仅仅是在共同犯罪当中起到帮助和辅助作用,应当认定为从犯,减轻处罚。

  三、段某某在到案后主动交代问题属于坦白,具有良好的悔罪态度,不具有社会危害性。

  段某某在被公安机关抓获后积极向民警交代了所有事实,没有任何隐瞒,所有笔录供述都是稳定一致,因此段某某如实供述事实可以看出她的悔罪态度是非常好的,坦白的很彻底,也不具有再犯的可能,段某某仅仅作为公司的业务员,一个最底层的员工,其加客户微信并推荐业务的行为不是暴力行为也不具有社会危害性,辩护人恳请公诉机关认定其坦白情节,作出依法从轻处罚的量刑建议。

  四、段某某也是初犯、偶犯,悔改态度良好,涉案情节轻微,主观恶性较小等从轻处罚情节。

  段某某此次涉案乃因自身对于法律的认识不足,一时误入歧途触犯了法律。段某某来自江西农村,生活条件非常落后艰苦,初中毕业后就没有继续读书,文化程度很低,对于事物的判断能力稍微欠缺,法制意识也没那么强烈。考虑到段某某的从小的生长环境和法制意识,间接帮助了公司实施了犯罪,段某某归案后,在公安机关办案人员的教导下,已深刻认识到自己行为的违法性,积极悔改。辩护人恳请公诉机关认定其初犯、知罪、悔罪从轻情节,作出依法从轻处罚的量刑建议。

  五、段某某愿意积极退赃,积极赔偿受害者。

  段某某进入这家诈骗公司才几天时间,仅领取了800元的工资,其他什么都没获得,现在涉嫌犯罪,家属及其段某某自己为了这个案件来来去去花去的费用也快上万了,对于本身就不富裕的段某某家庭来讲已经是个重大的打击,但为了争取从轻处罚,争取不起诉,段某某愿意全额退赃退赔9000元给被害人郭某某,希望单检察官您能综合考虑到上述所有从轻、减轻情节,给与段某某不起诉的决定。

  综上,辩护人恳请单检察官考虑到段某某主观恶性小、犯罪金额在整个犯罪活动中属于最小的那几个,其还是从犯、坦白、初犯、愿意全额退赃退赔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给与其酌定不起诉的决定,如果一定要起诉也给与段某某从轻、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

  以上意见恳请考虑并采纳!

  辩护人:浙江大公律师事务所

  陈泽玮 律师

  二O一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陈泽玮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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