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振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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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劳动纠纷,债权债务,损害赔偿,刑事案件,婚姻家庭

合作有诚信才能长久,要不然只能诉至法院

来源:林振富律师
发布时间:2021-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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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看点:

      公司是由被告一人独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开展交纳预付款享受优惠活动。原告为公司的代理商,其客户交纳的预付款,用xx门业公司防盗门冲抵部分后,下余76777元,经原告催要,xx门业公司未偿还。

 

案件介绍:

      公司是由被告一人独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开展交纳预付款享受优惠活动。原告为公司的代理商,其客户交纳的预付款,用xx门业公司防盗门冲抵部分后,下余76777元,经原告催要,xx门业公司未偿还。

 

判决结果:

      判决xx门业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原告孙xx借款76777元。

 

律师观点:

      “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或者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不适用前款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个人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所借款项用于企业生产经营,出借人请求企业与个人共同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虽然原来被告xx门业应返还原告的是货款,但就余款项76777元向原告出具的借条中显示为借款,应认定为双方就之前的经济往来进行了结算,双方已达成将76777元转为借款的合意,该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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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林振富
  • 执业律所:广东展豪律师事务所
  • 职  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4419*********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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