旷工被辞退,到底错在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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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看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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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在勐腊县某小学下属某完小从事教学职业并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原告向勐腊县某小学请事假15天,勐腊县某小学予以准假,但是到了事假结束后的1个月内,原告依旧没有去上班,学校上报教育局,教育局将其开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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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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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在勐腊县某小学下属某完小从事教学职业并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原告向勐腊县某小学请事假15天,勐腊县某小学予以准假,但是到了事假结束后的1个月内,原告依旧没有去上班,学校上报教育局,教育局批复:请某小学接此决定后立即与其解除聘用合同并办理相关手续。后又经过学校何时,认为事实清楚,决定维持给予原告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原告对该决定不服,向勐腊县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从轻处理,在原单位的22年工龄给予承认,退休时按事业单位办理。勐腊县人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后裁决不予支持依丹的仲裁请求。原告对该仲裁裁决书不服,遂诉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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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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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驳回原告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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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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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旷工超过十五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原告的上述行为违发了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及法律相关规定,其后来实施的行为(提交生育材料和补请产假)并不能推翻其先前违反规定制度的事实。被告据此以原告连续旷工为由作出解聘决定,有事实及法律依据,解聘程序符合法律规定。虽被告解除合同时原告在哺乳期内,违反法律的规定,但至今原告已超出了哺乳期内,客观上已具备了解除条件,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