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振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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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全国

擅长:劳动纠纷,债权债务,损害赔偿,刑事案件,婚姻家庭

到底应不应该返还彩礼

来源:林振富律师
发布时间:2021-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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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件看点:

  •       两人经人介绍后确定恋爱关系,随后男方向女方支付了见面礼1万元,过了2个月,男方又向女方支付了彩礼16万元,但是现在两人断绝恋爱关系,男方要求女方返还各项彩礼费用。最终法院支持了男方的诉讼请求。

     

  • 案件介绍:

  •       两人经人介绍后确定恋爱关系,随后男方向女方支付了见面礼1万元,过了2个月,男方又向女方支付了彩礼16万元,同时购买了黄金戒指一枚价值1000元、购买衣服、鞋子、核桃、枣、茶等价值15000元。现在女方拒绝返还彩礼,男方一怒之下将女方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共同向原告返还彩礼160000元、见面礼10000元,返还购衣款15000元、购黄金戒指一枚或1687元、返还手机一部或22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 判决结果:

  •       法院最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女方在15日内返还男方彩礼16万元,以及见面礼7000元,至于其他诉讼请求和费用驳回。

     

  • 律师观点:

  •       婚约是男女双方以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所作的事先约定,因婚约而给付彩礼的行为并非以无偿转移财产为目的,而是一种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即以缔结婚姻为条件的赠与行为,当婚约双方未能缔结婚姻关系或者解除婚姻关系,符合法定条件时,彩礼应全部或部分酌情予以返还。婚姻中,女方与男方关于缔结婚姻关系的条件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的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的规定,本案中,两人仅按照习俗举办了结婚仪式共同生活不足两月,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符合法律规定的彩礼应返还的条件,故原告要求返还彩礼,依法有据,应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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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林振富
  • 执业律所:广东展豪律师事务所
  • 职  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4419*********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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