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级获赔九万调解成功
案情简介:
陈某来自江西省丰城市,于2017年2月15日入职惠阳市一家家具公司工作,职务为木工,公司有与他签订劳动合同,但是并没有给到他手上一份,好在公司为他参加了社保保险。2017年4月22日,他在工作中不慎受伤,2017年6月2号被认定为工伤,2017年8月10号被惠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九级伤残。,2017年11月17号在惠州市社保基金管理中心领取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6373元;2018年8月15号领取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7089.60元。
在领取到3万多元的赔偿后,陈某便与公司协商赔偿事宜,但是公司只愿意以2300多元一个月的基数给他进行赔偿,如果按公司的赔偿标准,他只能再拿到两万多元的赔偿金,那么加上社保赔偿部分,也只有四万多元的赔偿。陈某当然不服,遂在网上找到了笔者。
律师策略:
经过笔者与他详细的沟通了解到,公司在他受伤的的5月份只发了工资2356元,6月份中分了2326元,当天陈某由于没有提出异议,公司便认为陈某已经默认是这个工资了,以后便提出以这个数额为工伤赔偿的计算基数。而实际上陈某的工资是分别通过两个女人的帐户同一天打给他的,而那两个女人的名字并不在营业执照登记里面,这就给案件在事实认定方面带来了难度。
劳动争议仲裁明显偏袒了用人单位,认为单位应该按2300多元了赔偿,陈某收到判决书后,当场表示不服。遂起诉,2019年4月30日在惠阳法院开庭审理,经过一个多小时说服公司,公司遂同意再支付陈某6万元一口价了结此案,双方当场在法庭签署了协议,法院现场制作了调解书,调解书约定在本调解书生效后的10个工作日内公司一次性将6万元打进陈某的银行帐户,陈某收到款项后,不得再主张任何权利。现在已经实际收到6万元。
法律依据: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十三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十一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九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七个月的本人工资。
七级至十级伤残职工依法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终结工伤保险关系:
(一)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六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四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二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一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二十五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十五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八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四个月的本人工资。
由以上法条可以看出,公司是要支付陈某8个月工资的一次性就业补助金,最终6万元调解,平衡了双方的利益,获得了双赢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