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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文学律师团队成功帮助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取保候审

作者:胡文学律师 发布时间:2020-06-12 浏览量:0

  【案例】陈某某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一案

  【案情简介】:嫌疑人从事网约车运营业务,2019年3月份开始,一名名为“阿某”的人偶尔让嫌疑人帮其接乘客,一般是从温塘送到道滘或茶山,“阿某”将接乘客的具体地点通过微信发送定位给嫌疑人,嫌疑人按定位地点去接乘客,一次收取车费130-150元。

  根据《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的规定,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存在多次组织、组织多人、造成被组织人重伤死亡等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广东大洲律师事务所接到家属委托后指派胡文学律师、郑萌律师为其辩护,通过和陈某某多次会见交流,深入了解案后,郑律师、胡律师积极与办案机关沟通,拟写了取保候审申请书及法律意见书,最终办案机关对陈某某作出取保候审决定。

  律师策略

  律师通过分析认为,本案嫌疑人实施的行为属于正常的载客行为,其不是他人偷越国(边)境的组织者,主观上没有将他人送出或带入国(边)境的意图,且嫌疑人的运输路线也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国(边)境范畴,“阿某”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行为早就在外国人进入中国国境内时就已经结束,被申请人仅是收取正常的车费,没有从他人偷越国(边)境中获利。律师向办案机关提交取保候审申请及法律意见,办案机关最终采纳律师意见,对嫌疑人予以取保候审。

  法律规定

  《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多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或者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人数众多的; (三)造成被组织人重伤、死亡的; (四)剥夺或者限制被组织人人身自由的; (五)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 (六)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 (七)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犯前款罪,对被组织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或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案件结果

  东莞市公安局对犯罪嫌疑人做出取保候审的决定,犯罪嫌疑人重获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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