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詹某连带责任担保胜诉案

詹某系一德资企业的员工。一天,詹某来律所咨询,称收到法院传票。原来,早在3年前,唐某在农信社贷款10万元,詹某及严某为该笔贷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现农信社将唐某及担保人詹某、严某起诉至法院,要求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同时,作为唯一有偿还能力的詹某,其名下房产已经因该案被采取保全措施。

根据詹某陈述案子来龙去脉,我判断该担保已经过了保证期间。接受委托后,我即赴该法院递交委托手续,进行阅卷。

原告提交的证据,有一份催款通知书,该通知书上有詹某及严某签字,且时间落款在保证期间内。

经仔细对比字迹,我发现信贷员签字与詹某签字及其相似,尤其是日期落款,肉眼即能看出系一人所写。詹某称对该签字没有任何印象,同时拿出公司已经封存的出勤记录,当日在潍坊出差,出勤记录里附有车票、住宿发票等材料。这也是公司正规的好处,一般小公司不会有这样谨慎的备案。在此表示对德资企业的佩服。

于是在庭审过程中,我指出字迹高度相似的质疑,被告詹某该日出差外地的证据,同时对原告伪造证据表示严厉谴责,提请法庭注意。

法官最终采纳了我的观点,判决被告詹某、严某不承担担保责任。原告没有上诉,应该知道证据确实存在问题。

很多咨询者觉得自己签了担保合同,就认为一定程度担保责任。其实不然,因为技术上来讲,债权人经常忽略了细节。毕竟每个案子,往往细节才是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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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谢谢律师,这个困扰了我很久的问题,终于可以解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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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常感谢律师以专业的知识,为我解答所有的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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