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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为出借人争取到剩余56万元借款和违约金利息

来源:章法律师
发布时间:2020-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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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民间借贷中很多都是私人间的借贷,因而产生纠纷的可能性就会比较大,尤其是一方借款之后不还。对于出借人而言,要是遇到民间借贷不还怎么办呢?此案例中原告委托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田素伟、罗梦磊律师向被告催还剩余56万元存款和违约金,最终通过律师的举证分析,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请求,下面我们和本案件负责人罗梦磊、田素伟律师来看事情经过吧。

 

【基本案情】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王男,广东省

委托代理人:罗梦磊,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田素伟,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余男,湖北省

案情概述:

被告余男于2018年3月15日向原告出具借条,借款60万元,承诺于同年12月3日归还本息,逾期愿按月2%支付违约金,并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当日,原告向被告转账60万元。同年4月12日原告向被告借款20万元 ,原告当天把20万元金额转账给被告。

18年8月31日,被告向原告还款24万元后就再无动静,截至2019年2月25日,被告仅归还借款24万元。剩余56万元未归还,利息按月• 5%计算、罚息按月2%计算。经催款未果,原告向法院起诉,请求:

1.被吿支付原告借款56万元及利息(其中借款期内利息按年利率18%计算,逾期利息按24%计算);

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等。被告缺席审理,法院现已审理终结。

 

【裁定结果】

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等相关诉讼权利

根据双方约定,原告主张借款期内按月利率1.5%,逾期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不违反法津规定,本案中原告委托代理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诉请被告偿还借款本金56万元于法有据,法院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余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男借款本金56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5621元由被告余男负担。

 

【律师解析】

本案中的关键点是举证原告与被告的借贷关系是成立的,在诉讼时效内针对本案件:需要充分收集被告向原告出具的借条,违约利息的借条保证、银行转账记录等等,证明是有效的民间借贷合同,举证分析原告向被告催还后,被告继续拖欠借款金额,法院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合情合理。

 

【本案结语】

在处理民间借贷纠纷时,律师通常要陈述清楚借款形成的原因、款项来源,以及交付的时间、地点等具体事实,田素伟、罗梦磊律师在此次案件中清晰有力的举证分析了所有有利于本案当事人的关键点,最终为当事人争取到56万元以及违约金,若您遇上民间借贷纠纷,咨询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田素伟、罗梦磊律师,他们定会为您提供更高效、更便捷、更细致的诉讼服务。定能在解决你自身诉求的同时帮您争取利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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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职  务: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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