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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皓律师北京市法律援助中心办案实例

来源:周皓律师
发布时间:2021-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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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法律援助中心对85后小伙故意杀人提供法律援助案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马某在家和母亲宋某一起吃饭时,因怀疑其母宋某不是其亲生母亲,并怀疑她在饭菜中下毒而追打宋某。扭打过程中,马某持水果刀、菜刀、长刀等刀具砍刺其母数十下,后宋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马某被诊断为精神分裂症,作案时辨认、控制能力丧失,评定为无刑事责任能力。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以强制医疗为由,向丰台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2014年4月28日,丰台区法律援助中心收到丰台区人民检察院要求给马某提供法律援助的通知书指派北京市道广律师事务所周皓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周皓律师接受指派后,认真对案情进行了分析,多次来到安康医院会见涉案人马某,向其了解案件的事实经过。判定马某是否需要依法实施强制医疗,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84条之规定:“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鉴于案件事实和法律分析,承办律师在涉案人能够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时,告知了涉案人在本阶段享有的各项权利义务,向其解释了所涉及的相关法律规定,使涉案人对自己的行为有了明确的认识,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建议对马某应采取强制医疗。

在法律援助的努力帮助下,丰台区人民法院进行依法审判,作出了对马某进行强制医疗的决定。

【案件点评】

本案是当前社会中频发的精神病人实施危害行为的典型案例,而接受法律援助任务的律师的处理,反映出其良好的律师职业道德和素质,司法机关对律师意见的认可和接受,也使本案的处理符合国家的刑事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法律援助律师的法律意见和相关做法,具有如下几个方面的特点:1.客观评价精神病人行为的危害性及其人身的危险性。精神病人实施危害行为,其危害对象往往是不特定的,因而本案不同于一般情况下亲属间的犯罪活动,在一定意义上讲有危害不特定他人的性质,需要给予慎重的对待;而且,精神病人在心理、精神、情感上不同于常人,对医疗活动有不同的态度,多是抗拒和抵制,因而有一定的实施严重危害行为的人身危险性。法律援助律师较好地把握住了本案精神病人对其母亲实施危害行为的特点。2.重视精神病人实施危害行为之犯罪评价的刑事程序问题。精神鉴定是对行为人进行法律处理的必要前提,因而涉及国家对公民的合法权益处理问题。法律援助律师注意到这一点,就本案处理的相关法律程序问题,与司法机关进行了良好的沟通,并从法理上进行思考和提出看法,对未来法律法规的完善有一定的参考意义。3.以点带面,以本案为典型揭示社会问题。精神病人在非强制医疗、监护人无效监护的情况下,实施暴力型严重危害行为,造成严重伤亡后果,在我国已经不是少数情形,已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法律援助律师对本案被告人的辩护,并非就事论事,而是从本案扩展开来,关注精神病人实施恶性暴力犯罪案件的社会问题,并基于自身的工作经验,提出正确看待和处理此类事件的建议,应当给予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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