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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道广律师办案实例

来源:周皓律师
发布时间:2020-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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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可以为您做什么

如果您有以下房产争议,胜诉经验丰富的道广律师团队竭诚为您解决后顾之忧。
政策性买房纠纷如何认定,房屋买卖遇到限购或者限贷如何处理,借名买房是否有效,卖方拒绝出售或者买方要求退房应当如何维权,回迁房买卖是否可以反悔,中介存在过错是否应当赔偿损失,拆迁后家庭房产纠纷如何处理,一方违约,定金和违约金如何计算,买到有产权争议的房屋如何维权,小产权房屋买卖是否合法。
开发商逾期交房应当如何处理,房屋质量有问题如何维权。


经典案例
房屋租赁约定违约金过高,律师巧举证降低损失

2011年10月11日,韦某、盛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韦某租赁盛某沿街楼房一处,用于商业经营,期限十年。租赁费80万元,采取预付款方式。韦某在租赁期间内须保证正常营业,不得无故停业超过一个月。在租赁期内,双方应遵守合同规定,如一方违约,需一次性支付对方违约金30万元。2014年10月1日至今,韦某未按约支付租赁费,停业一月有余。事后双方就违约金问题未能达成协议。盛某提起诉讼,一审判决韦某支付违约金17.7万元。
韦某不服,在道广律师的帮助下提起上诉。道广律师认为:双方约定违约金过高,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
法院经过审理,采纳了道广律师的观点:盛某在韦某交还房屋后即开办超市,盛某的实际损失为韦某停业到其交还房屋时,根据“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可认定为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规定,终判决韦某应支付盛X某违约金应为4238元。

购房不成定金如何退,律师帮你支招减少损失

董X某于2015年5月与李某签署《定金合同》,约定双方买卖位于北京西城区房屋一处,李某支付房款的方式为商业贷款或公积金贷款;李某在合同签订后,向董某交付定金人民币5万元。
《定金合同》还约定,如董某明确表示不履行本合同,不按照本合同约定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董某双倍返还定金;如李某拒绝购房房屋的,李某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后双方协商签署买卖合同时,因就李某贷款、董某配偶声明等一些细节问题未能达成一致,导致买卖合同没有签署。董某主动返还5万定金,李某主张双倍定金,二者协商不成,李某起诉。
董某向道广律师寻求帮助,道广律师查明事实后,认为:董某与李某虽签订了定金合同,但由于该定金合同未对买卖该房屋的具体细节做详细约定,也未形成文本,因此双方均有责任。基于董某已将收取的定金全部返还李某,李某也没有充分证据证明房屋买卖合同未能签署的责任归咎于董某,因此“双倍返还定金”的规定不适用于本案。
法院经过审理后采纳了道广律师的意见,终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

一房二卖咋维权,专业律师来帮你

北京市某路2号院的房屋和土地使用权由2005年被实业公司成功竞拍。2009年3月实业公司与张某签订《房地产转让合同》,该合同约定“如实业公司中途将此22号院转让他人,则赔偿张某500万元。”2009年8月,实业公司与兴XX盛公司就该房屋及土地签订了《房地产转让合同》,并将上述房屋和土地过户至兴盛公司名下。2011年8月,张某向法院起诉称:实业公司违反诚信原则,一房二卖,请求确认实X业公司与兴XX盛公司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兴XX盛公司经人介绍,向道广律师寻求帮助。律师在了解全部事由后发现:2009年9月,张某曾起诉实X业公司至北京东城区人民法院,要求确认与实XX业公司的《房产地转让合同有效》,实业公司继续履行该合同。东城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一、实业公司赔偿张某违约金500万元;二、驳回张某要求实X业公司继续履行合同的诉讼请求。张某不服此判决,上诉。二审法院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现张某申请再审,请求确认实业公司与兴盛公司的合同无效。律师认为依照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确定的事实,张某与实业公司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实际已经终止履行。生效的判决也确认了实业公司违约事实并判决实业公司按照双方约定赔偿张某500万元。因此,实际上张某已经丧失了作为一方当事人主张另一份合同无效的资格。故,张某要求确认实业公司与兴盛公司之间签订的《房地产转让合同》无效的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
法院经过审理后采纳了道广律师的观点,终判决:驳回张某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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