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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某被控向多人行贿超伍拾万案(轻判+缓刑)

来源:李嘉荣律师
发布时间:2018-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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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某被控向多人行贿超伍拾万案(轻判+缓刑)之刑事判决书

导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向三人以上行贿,数额在伍拾万以上的,属于情节严重,应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故处理本案的关键在于能否将“向三人以上行贿”的情节打掉以争取从轻处罚。

2016)粤1225刑初138号

公诉机关封开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林某,男

辩护人李嘉荣,广东天量律师事务所律师。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林某在承包封开县多项基建工程的过程中,向封开县教育局原局长聂某某(另案处理)、副局长祝某(另案处理)行贿6万元,向封开县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原主任黄某1(另案处理)行贿65.5万元,共计71.5万元。

被告人林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没有异议。但对其中6万元的定性有异议,认为该其中6万元是因当时工程验收时教育局提出教育强镇验收经费不足而送给教育局的赞助费,非贿款辩护人李嘉荣的辩护意见是:对指控林某向聂某某、祝某行贿6万元的定性有异议,应是对教育局的工作经费提供六万元的赞助,即使属于对教育局的行贿,数额也仍未达立案标准,不构成犯罪。结合本案证据,首先教育局领导曾经向林某提出过教育局需要工作经费上的支持;其次因为林某所承建的部分工程本已通过了验收,但工程款却迟迟没有结算故林某也希望教育局能够帮忙进行协调、沟通,早点让自己取得相应的工程款去给工人发工资;故林某并不具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意图,也没有提出过“违法性帮助”的要求。同时,本案的证据也证明了教育局确实是将林某所提供的资金用于省市创强验收专家工作开展当中。所以,不应将该6万元认定为林某向聂某某、祝某的个人行贿。另外,鉴于林某具有自首情节且是初犯,建议对林某适用缓刑。

......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向黄某1行贿65.5万元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但指控被告人林某给予聂某某、祝某的6万元的行为属于行贿,理据不足,予以纠正。辩护人李嘉荣关于该6万元的定性问题所作的辩护意见,理据充分,予以采纳。被告人林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林某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主动检举、揭发相关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本院依法对被告人林某予以从轻判处。辩护人李嘉荣提出被告人林某有自首情节且是初犯,建议对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理据充分,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林某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广东省封开县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蒙艳华

审 判 员  何桢源

人民陪审员  黄小元

书 记 员  伦永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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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李嘉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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