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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某某与某某赠与合同纠纷案件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303民初2717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伟,江苏金华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某某某诉被告某某某赠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4日立案后,于2018年6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某某,被告徐州某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交付所赠与的房屋。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4年3月9日,原、被告签订了房屋赠与协议书,被告自愿将自己继承所得的72平方米的安置房赠与给原告。现该房屋已建好且相关部门已支付给被告,被告却未按约履行,不愿将赠与房屋的钥匙交于原告。为此特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判决。

被告某某某辩称:赠与协议的签署,未征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侵犯其他共有人的合法权益,属于无效协议。即便该协议有效,被告也享有随时解除赠与的权利。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应予以驳回。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兄弟关系。2014年3月8日被告某某某(乙方)与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政府大龙湖街道办事处(甲方)签订徐州市新城区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一份,因拆迁乙方使用座落在某某的房屋及其他地面附着物,根据徐政发(2004)22号文件的规定,甲乙方双方签订如下协议:一、拆迁安置地点:小韩安置小区;二、安置方式:期房,安置套数:2,安置房型:72×1,90×1……

2014年3月9日原告某某某(乙方)与被告某某某(甲方)签订房屋赠与协议书一份。协议第一条约定:甲方因徐州市云龙区大龙湖办事处六堡村740号房屋拆迁安置到72平方米拆迁安置房一套,现甲方自愿将拆迁所得的72平方拆迁安置房赠与乙方。协议第二条约定:因该拆迁安置房尚未建好,目前无法办理房产证、土地证。甲方承诺,房屋上房后3日内将钥匙交于乙方,待该房取得房产证、土地证以后,甲方必须配合乙方办理该房过户给乙方的手续,因办理相关手续所产生的相关税费由乙方承担……原、被告在该协议上签名并捺印,该协议见证人处加盖有徐州市云龙区大龙湖街道六堡村民委员会印章并有该单位工作人员签名。

另查明,根据徐州市新城区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应安置给被告某某某的面积为72平方米的房产在本案庭审时仍未上房。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本案中,在应安置给被告某某某的面积为72平方米的房产未上房的情况下,根据房屋赠与协议书的约定,被告将赠与房屋交付给原告的条件尚未成就,原告亦不能明确所交付房屋的具体位置、房号。由此原告诉讼请求中要求被告交付所赠与的房屋亦不具体、明确,原告的本次诉讼的诉讼请求不具体、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某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620元,全部退还给原告某某某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曹 磊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迟崇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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