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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批离职不给工资,维权后获赔双倍!

作者:苏宁律师 发布时间:2021-07-26 浏览量:0

案情简述:

徐某于2020年1月2日入职(某公司),从事人事专员岗位工作。入职前,公司承诺为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五险一金)、支付交通补助、餐费补助等。但入职后,公司未按照法律规定与被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未依法为申请人缴纳五险一金。并要求徐某自行缴纳入职首月的社保,且从未向徐某支付过餐费、交通补助。在特殊期间,徐某居家办公,被申请人却拒不支付居家办公期间的工资。2020年8月28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下发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要求申请人立即交接工作。徐某委托北京西城区律师事务所代为申请劳动仲裁,律师积极指导当事人收集证据材料结合案件事实与法律规定,为徐某维权。最终公司支付徐某工资及补贴8438.79元、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14000元,对此结果徐某很满意。

此案中,律师通过以下三方面为徐某主张赔偿:

第一、未签订劳动合同赔偿;公司人事与徐某的微信聊天记录、《劳务合同》证明徐某主张其入职时公司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2020年3月21日公司才与其签订。仲裁庭裁决单位补发单位扣发的工资、补发餐费、交通补助并支付违法解除的赔偿金。

第二、特殊期间工资补偿;在2020年3月2日至2020年3月6日期间,也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之规定支付徐某居家办公工资,办公记录有聊天截图为证。

第三、劳动合同解除赔偿;2020年8月28日公司向徐某发放书面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解除劳动关系,系违法解除。用人单位无法提供或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徐某在职期间存在过错。在劳动关系的解除情况属于用人单位应当掌握的事项,监管不利,也应承担违法解除合同赔偿金14000元。

法律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 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第四十二条第四款,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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