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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地农村户口发生交通事故,按城镇标准获赔 150 万余元

作者:苏宁律师 发布时间:2020-12-15 浏览量:0

    案情简介:

    2019年5月13日19时25分许,在北京市朝阳区京密路出京方向某路口处,轩某驾驶京AF****号“东风”牌重型厢式货车在非机动车道内由西向东行驶时,被告车辆右侧将刘某某连人带车刮倒,造成刘某某当场死亡,车辆损坏。2019年6月25日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朝阳交通支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刘某某无责任,被告承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刘某某家属委托律师事务所,起诉至丰台区人民法院。开庭过程中,律师就死亡赔偿金按照北京城镇标准进行辩论并积极与被告一沟通刑事和解事宜,最终让死者家属尽快处理完丧事及后续赔偿事宜。当事人对此非常满意!

    裁判结果:一、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刘某某家属死亡赔偿金11万元、财产损失2000元;

    二、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内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刘某某家属死亡赔偿金100万元;

    三、轩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刘某某家属误工费5250元、交通费2000元、死亡赔偿金303457.5元、丧葬费47129元;

    四、驳回刘某某家属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要点:

    轩某与金路畅运公司为挂靠经营合同关系,双方签订《合同书》,虽然双方是挂靠经营合同关系,但轩某作为车辆的出资人和实际使用人,应当承担事故责任。轩某与刘某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刘某死亡,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后,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对于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因原告家属与轩某签订了《和解协议》,再次主张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

    1、《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赔偿损失;(七)赔礼道歉;(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二十七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人民法院应依法审查并确认其相应的证明力,但有相反证据推翻的除外。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第二十八条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第二十九条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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