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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有利于小孩健康成长,放弃抚养权也是明智之举
作者:欧阳移和律师 发布时间:2020-09-17 浏览量:0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0】湘0524民初2609号
原告王某,男,1989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隆回县某镇某村14组25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移和,湖南志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魏某,女,1988年5月18日 出生,汉族,住隆回县某镇某村5组12号
原告王某诉被告魏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2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王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 判决原被告离婚;2,婚生男孩和女孩由原告抚养,被告负担孩子抚养费;3 ,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的事实与理由如下:原被告于2013年10月网上相识,同年圣诞节时双方在隆回县城初次见面,2014年正月初八按风俗举办婚礼,2014年4月29日,双方在隆回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2014年12月14日被告生育男孩王某某,2016年1月29日生育女孩王某婷。婚后因双方性格不合,彼此缺乏共同语言,无法沟通,2015年开始便吵闹离婚,2018年4月原告起诉离婚,在双方亲属劝解下和好,可是不足2个月,双方再次吵架,被告愤然离开被告,从此双方分居至今。2019年4月,原告再次立案起诉离婚,2019年6月可法院却以夫妻仍然有和好可能判决不准离婚,但是法院判决后,原被告继续因感情不和分居,双方关系没有任何改善,因此再次起诉,请求判如所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王某与被告魏某自愿离婚;
二,婚生男孩王某某,婚生女孩王某婷由被告抚养,原告自愿一次性给付小孩抚养费20000元,其余小孩抚养费被告自愿承担;
三,原告王某对俩小孩享有探视权,具体探望时间和方式双方另行协商确定,被告对此自愿予以协助。小孩长大成人后随父随母由其自择。
上述协议,不违法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协议经双方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确认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刘湘南
二0二0年八月五日
法官助理 邹亚奔
书记员:邹亚奔【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