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艳华律师

张艳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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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全国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继承,婚姻家庭,劳动纠纷,刑事案件,医疗纠纷,征地拆迁,知识产权

乘客在公交车上受伤,选择向公交车索赔还是侵权第三方

来源:张艳华律师
发布时间:2021-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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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12月,某公交车在行使过程中与违规驾驶的某出租车相撞,导致公交车上乘客王某,与其他三名乘客受伤。当日王某被送往大连市某医院。经大连市甘井子区交警队认定出租车司机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公交车司机及王某等四人无责。

       本律师在接受委托之后,发现该案历时较长,存在诉讼时效超期的问题,但经本律师研究发现王某所有的病例及疾病诊断书报告单等连续,因此,并不存在超期问题。此外,本案存在诉讼主体的选择问题。即王某与公交车之间的承运合同法律关系及与出租车之间的侵权责任法律关系,根据法理,二法律关系只能择一。因本案中出租车负事故全部责任,且王某的伤情是否构残不确定,如王某构残,则可以向被告索要精神损害抚慰金,王某再三考虑之后选择将出租车司机、行驶人、保险公司作为共同被告诉至的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在本案诉讼过程中,经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委托,大连市某司法鉴定机构,对王某的伤残作出鉴定,王某的伤情不够伤残,误工为伤后一百二十日,护理为一百二十日,营养为六十日。本律师在为王某计算赔偿金额过程中,发现王某已经退休并不能索要误工费,但王某坚持在自己在退休后参与清洁工作,经本律师与王某共同前往出租车所投保险公司,将已经经该保险公司理赔人员签字认证的误工材料调出来,并核实清楚了该保险公司之前未理赔王某的金额及原因。 本案在开庭过程中出租车的车主向法院提供了《挂靠协议》,认为车主对于司机所造成的事故无责。本律师坚持要求出租车司机和车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最终,经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判决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残疾器具辅助费等项目全部得到了法院支持,车主与司机在保险公司赔偿范围之外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诉讼技巧:本案如伤者经司法机构鉴定未构成伤残,如坚持起诉出租车的话,原告需证明自己不存在过错,举证责任较大,在同样的赔偿金额前提下,如起诉公交车公司,原告的举证责任较小。故建议将本案撤诉,而将公交车公司作为新被告,再次提出诉讼。

        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一条  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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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张艳华
  • 执业律所: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2102*********2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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