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海波律师

李海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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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房产纠纷,合同纠纷,知识产权,婚姻家庭,劳动纠纷

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减轻刑罚,判处一年有期徒刑

来源:李海波律师
发布时间:2019-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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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指以窃取或者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行为。根据刑法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本案当事人在代理人李海波律师的辩护下减轻实体了刑法,下面我们和李海波律师来看最后是如何帮当事人成功减刑的吧。

 

【基本案情】

案由  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

被告  杨某某,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 李海波,远闻(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单位 上海XX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单位 北京XXXX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案情概述: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闸检刑诉(2014)1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上海XX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上海XX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北京XXXX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上海XX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被告人杨某等十人犯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4年2月13日向法院提起公诉。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XXXX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与全国高校网络教育考试委员会办公室订立合作协议,由该公司向网考办提供网络教育部分公共基础课全国统一考试的硬件、网络整体服务,并负有保密义务。

2012年10月,北京XXXX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副总裁即被告人杨某某经与被告人徐甲预谋,商定利用,北京XXXX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考生公民个人信息进行招生培训,并从中获利。

2012年10月至2013年7月,杨某多次某利用职务便利,先后多次将7万余条包含考生姓名、身份证号码、准考证号码、学习中心名称、考试科目、地址和联系电话等个人信息的网络统考考生信息提供给徐甲。被告人徐甲再分别将上述7万余条考生信息提供给被告单位上海XX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徐乙;将其中的2.5万余条考生信息提供给被告单位上海XX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人邵某某;将其中的3千余条考生信息提供给被告人廖某,用于网络统考培训招生。

2012年12月起,北京XXXX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技术总监即被告人窦某某利用其职务便利,先后多次将5万余条包含考生姓名、身份证号码、准考证号码、学习中心名称、考试科目、地址和联系电话等个人信息的网络统考考生信息提供给被告单位北京XXXX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即被告人李乙,用于网络培训系统测试和培训招生。后被告人李乙通过其公司员工即被告人陈甲将上述5万余条考生信息提供给被告人李丙用于网络统考培训招生。李丙除利用上述考生信息直接招生外,还将其中的1万余条考生信息提供给被告人廖某。

廖某除了利用李丙的考生信息进行招生,还分别将其中的3千余条考生信息提供给被告人徐乙;6千余条考生信息提供给被告单位上海XX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即被告人曹某用于网络统考培训招生。被告人徐乙、曹某、廖某、李丙招到学生后,经层层提成后,最终将学员转给李乙负责经营的XXXX公司进行考试培训。

2013年8月21日,被告人徐乙被抓获归案;同日被告人徐甲明知公安人员在场,仍然至徐乙公司所在地配合调查;同年8月23日,被告人邵某某被抓获归案;同年8月25日,被告人廖某接电话通知后至公安机关投案。同年8月28日,被告人杨某明知公安人员在场仍回家接受调查。同年9月2日,被告人李丙接电话通知后至公安机关投案,次日,被告人曹某接电话通知后至公安机关投案。同年9月13日,被告人李乙、陈甲被抓获归案。同年9月24日,被告人窦某某至公安机关投案。上述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基本犯罪事实。

 

【裁定结果】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和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杨某犯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28日起至2014年8月27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律师解析】

李海波律师认为: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是当事人杨某某是否构成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本案最大的难点是对杨某某行为的认定以及罪名性质认定,被告人杨某犯罪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系初犯,到案后均有一定悔罪表现,依法可予从轻处罚。

律师在本案中的主要突破点是在事实查明和法律明确规定情况下,杨某某对所犯的罪刑、自愿认罪,系自首,争取在量刑方面能够从轻处罚。

 

【本案结语】

近年来,公民信息广为泄露,网络上出现了公开兜售各类公民个人信息的广告,社会上甚至出现了搜集、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的“专业户”,对公民个人隐私及人身、财产安全构成了严重威胁。因此,利用刑罚手段保护公民的个人信息安全实属必要。但刑罚手段有其特殊的适用范围,并非一切非法获取公民信息的行为均应受到刑罚处罚。本案中,当事人在律师努力下,杨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相对而言实体刑减轻。因此遇到此类案件,不妨找有自身经验的李海波律师咨询,减少自身的最大利益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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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李海波
  • 执业律所: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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