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肖**与段**、陈**等民间借贷纠纷申诉民事裁定书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湘民申**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肖**,男,1953年5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蓝山县。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肖**,系肖**之子,男,1984年**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蓝山县。
上述两位再审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贾丹丹,湖南纲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段**,女,1956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蓝山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陈**,系段**之夫,男,1954年8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蓝山县。
上述两位被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系其儿子。
上述两位被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湖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朱**,女,1973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蓝山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伍**,男,1965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蓝山县。
上述两位被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湖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肖**、肖**因与被申请人段**、陈**、朱**、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湘11民终13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再审审查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申请由本院制作民事调解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曾**
审判员 匡**
审判员 米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赵**
代理书记员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