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丹丹律师

贾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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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肖**与段**、陈**等民间借贷纠纷申诉民事裁定书

来源:贾丹丹律师
发布时间:2019-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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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8)湘民申**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肖**,男,1953年5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蓝山县。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肖**,系肖**之子,男,1984年**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蓝山县。

上述两位再审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贾丹丹,湖南纲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段**,女,1956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蓝山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陈**,系段**之夫,男,1954年8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蓝山县。

上述两位被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系其儿子。

上述两位被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湖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朱**,女,1973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蓝山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伍**,男,1965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蓝山县。

上述两位被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湖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肖**、肖**因与被申请人段**、陈**、朱**、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湘11民终13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再审审查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申请由本院制作民事调解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曾**

审判员  匡**

审判员  米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赵**

代理书记员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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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贾丹丹
  • 执业律所:湖南纲维律师事务所
  • 职  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4301*********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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