孔骏熙律师

孔骏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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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云南

擅长: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建筑工程,公司企业

未签订劳动合同,支付劳动者双倍工资差额和补偿金

来源:孔骏熙律师
发布时间:2021-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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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案情简介
      徐某于2017年3月18日到某公司工作,岗位为设计师。某公司按月通过公司股东的银行账户向徐某支付工资,工资发放形式为当月工资次月发放。徐某在某公司工作期间,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某公司未为徐某缴纳社会保险。某公司发放徐某工资为2017年3月2600元、4月4400元、5月4400元、6月工资4400元、7月3900元、8月3870元、9月2325元。2017年9月13日,某公司出具工作证明证明徐某月收入为4500元。徐某于2017年9月23日离开某公司。经徐某申请,2017年12月5日,昆明市官渡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作出官劳人仲字(2017)588号仲裁裁决书。某公司不服仲裁裁决,诉至一审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孔律师接受徐某委托,担任徐某一审和二审代理人。 
      二、案件分析 
      1、关于拖欠工资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本案中,徐某提供的证据能够证实其月工资为4500元及其工资发放情况,徐某在本案仲裁申请中要求原告某公司支付其2017年7月至9月的未足额发放的工资合法有据。 
      2、关于双倍工资差额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庭审查明,被告徐某在原告某公司工作期间,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根据前述法律规定,原告应支付被告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22500元(4500元/月×5个月)。 
      3、关于经济补偿金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本案中,某公司未为徐某缴纳社会保险费,依法应向其支付1个月工资标准的经济补偿。 
      三、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一、某公司于支付被告徐某2017年7月、8月、9月工资共计1708元;二、某公司于支付徐某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22500元;三、某公司支付徐某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2250元。二审依法维持原判。 
      四、律师建议:用人单位应当和劳动者签署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保。 
      我国的《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倾向于保护劳动者,如果用人单位不和劳动者签署劳动合同,劳动者一旦提起劳动仲裁,用人单位将面临高额的赔偿款。 
      案件案号:(2018)云01民终67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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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骏熙律师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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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孔骏熙
  • 执业律所: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 
  • 职  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5301*********3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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