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伤者系农村户口,也可按照城镇居民的标准获得人身损害赔偿
来源:谭世林律师
发布时间:2016-01-21
人浏览
辜某,农村户口,女,2012年1月开始,辜某为环卫处提供劳务,环卫所按月向辜某支付劳务费。2013年9月,辜某在打扫道路时被路过的摩托车刮幢而受伤,导致辜某四肢多处骨折,住院一百多天。交警部门认定辜某不对该起事故承担责任。辜某及家属在与环卫处和肇事司机协商未果后,委托我所代为处理该起纠纷。
在承办律师的帮助下,辜某经重庆某司法鉴定所鉴定为一个玖级、两个拾级伤残。承办律师在调查取证、分析证据后,向有支付能力的环卫所提起诉讼,要求环卫所赔偿辜某14万左右的人身损害赔偿。重庆市某区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被告环卫所向原告赔偿该起事故受伤所致造成的经济损失13万。环卫所以辜某应按照农村居民标准进行赔偿为由上诉到重庆市某中级人民法院,该院驳回了上诉人的诉讼请求,维持了原判。
律师评析:本案中,辜某为农村户口,且租住在农村。经过承办律师多次走访、取证,发现辜某租住的房屋虽是农村,但属于城乡结合部。承办律师引用大量的法律法规和从立法目的出发,最终说服法官按照城镇居民受到伤害的标准对辜某进行赔偿。
以上内容由谭世林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谭世林律师咨询。
谭世林律师
帮助过 1874 万人好评:20
重庆市巴南区李家沱都和广场1-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