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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入狱,可否作为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依据

来源:黄正桥律师
发布时间:2017-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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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概要】

原告李某,女。被告孙某,男,现于XX监狱服刑。

原告李某诉称,原、被告双方于199857日相识,199897日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儿,生育女儿后被告经常夜不归家,并染上了赌博的恶习,原告多次规劝被告要求被告改变赌博恶习,但被告始终没有悔改。2007927日被告被刑事拘留,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原告认为,原被告双方婚前了解不深,认识不够,草率结婚,婚后没有培养真正的夫妻感情,并且被告染上赌博恶习屡教不改,最后触犯法律入狱,导致原被告间的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故起诉离婚。

被告孙某书面答辩称不同意解除婚姻关系,理由是原告提到的相识时间有误,应在1994年相识,在199897日登记结婚,不属于双方婚前了解不深,认识不够,草率结婚。婚后两人育有一女,可证明是有夫妻感情的。原告诉状所提到的被告染上赌博恶习屡教不改,纯属是无中生有,原告提到多次发生争吵,婚后十多年有时吵架也是正常。原告提到分居是因为被告触犯刑法,20079月被刑拘,以上事实足够说明被告、原告双方感情没有破裂,敬请法官不予判决离婚。

【律师分析】

一、法律依据

裁判离婚理由的立法形式有:1、列举主义,即由法律逐一列举离婚的各种理由,当事人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之一的,才可提起离婚诉讼,法院才可以依此判决其离婚;2、概括主义,又成抽象主义,法律只对裁判离婚的根据作简单的、抽象的、概括的规定,而不涉及具体的离婚理由,属于何种情形可以允许离婚,由法院自由裁量决定;3、例示主义,即概括与列举相结合主义,法律既有相对抽象的概括式规定,又列举了某些重大的离婚理由。

我国裁判离婚理由立法形式采用的是例示主义。其内容主要规定于《婚姻法》第32条以及有关的司法解释中。其中《婚姻法》第32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198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从具体法律的规定来看,我国对离婚条件实行的是感情破裂主义。感情是一个主观的东西,而感情是否破裂则是一个客观的事实,如何在审判实践中予以认定,需要法官结合有关的法律规定、理论依据,并参考相关的实践经验。

二、理论依据与实践经验

从离婚制度的历史发展来看,裁判离婚的原则经历从过错主义到破裂主义的演变过程。罗马法上原则采取过错主义,例外采取破裂主义,现在各国大多承认破裂主义。由于社会生活条件、历史文化传统、价值判断标准的不同,一些国家和地区采取破裂主义,同时为了便于认定婚姻关系是否已经无法挽回,通常以一定期限的分居推定婚姻关系破裂。

我国立法及理论主流认我国采信的是感情破裂主义。感情破裂,是指夫妻感情已经不复存在,即夫妻感情真实的、完全的、长久的无可挽回地破裂。在实践中主要参考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及有无和好的可能性。

1、婚姻基础。在实践中,法庭调查中往往要询问当事人如何相识。当事人相识往往有自由恋爱、经人介绍或父母家庭包办三种。在一般的情况下,自由恋爱的可能彼此沟通多、交流多,感情基础相对牢靠。经人介绍,因相识后目的明确,为了组建家庭,某种程度上会限制双方之间深层次的感情确立,同时也容易掺杂父母意见,及对方家庭经济状况的影响,所以其感情牢固性一般不如自由恋爱。包办婚姻,主要是父母及家庭的意见,而不是本人的意愿,双方婚前了解不够,由此建立的婚姻关系,其感情基础往往是不牢靠的。

2、婚后感情。婚后感情是指男女双方结婚后以及共同生活期间的感情状况,即双方是否互相关心、忠诚和喜爱。在审理中需要询问双方何时登记结婚,及婚前婚后的感情变化,以观察双方是否建立起夫妻感情。争吵、动手打人,往往对夫妻感情的伤害很大,经常性的殴打,不仅会使对方的感情受到伤害,也会产生惧怕心理,被打者往往急于摆脱已存在的婚姻关系。因此,夫妻一方是否经常性的殴打对方及伤害程度,也是判断夫妻感情的一个重要因素。

3、离婚原因。在审理中需询问原告提起离婚诉讼的原因,以及向被告询问是否发生相关矛盾。只有找到引起双方矛盾症结点,才能更好的入手做工作,在现实中,产生矛盾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一般常见的原因有双方性格不合,因一些家庭琐事经常吵架,使夫妻感情受到影响;有因家庭经济问题发生矛盾,导致家庭生活受影响;也有因赌博、第三者等问题导致夫妻感情受影响,造成夫妻感情产生危机。

4、有无和好可能。可否和好也需要综合婚前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等因素。对于婚前基础差、婚后夫妻矛盾时间长、分居时间长的,和好的可能性就小;对于夫妻感情基础较好、矛盾较少、分居时间较短的,和好的可能性就大。同时,在审理中要让当事人冷静面对现实,慎重考虑离与不离的问题。

三、事实理由

结合实践中常常考虑的四个方面,可见在本案中:

1、婚姻基础——原告诉称,原、被告双方于199857日相识,199897日登记结婚,婚后于1999331日生育一女儿。虽然被告认为原告所称的认识时间不对。综合考虑原被告供述,原被告是在原告怀孕之后登记结婚的,难以认定双方建立起真正的感情。

2、婚后感情——原被告在原告怀孕后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原告认为被告生育女儿后经常夜不归家,染上赌博恶习,屡教不改,导致婚后没有建立感情。被告则认为原告属于诬陷,综合考虑原被告证供,难以确定双方的婚后感情。

3、离婚原因——被告触犯法律,在200872日被判有期徒刑十三年,导致原被告间的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日后夫妻生活名存实亡,起诉离婚。

4、双方有无和好的可能性——原告在被告被判入狱两年后起诉离婚,离婚态度十分坚决,同时考虑到双方的婚前感情基础、离婚原因,被告被判处13年的长期刑罚,可以得知双方确无和好可能。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两人经介绍相识,双方在原告怀孕后结婚,虽然难以确认原被告的婚前感情基础及婚后感情,但因在被告被判处有期徒刑后原告即提起离婚诉讼,由此可见双方未建立起真挚的夫妻感情,而且被告被判处13年的长期刑罚,夫妻分居时间长久,确无和好可能,故对原告李某要求与被告孙某的离婚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判决准予原告李某与被告孙某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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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黄正桥
  • 执业律所: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 职  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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