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年婚姻【1天办结离婚】
案情介绍:
委托人由于单纯,经他人介绍才认识被告,对被告的信誓旦旦信以为真,婚前缺泛相互了解;恋爱时间也只是过节回家探亲见两次面,婚姻基础薄弱。由于婚前原告对被告不了解,草率的与被告结婚,双方性格又不合,被告性格暴燥、喜怒无常,常因家中锁事或失业与原告争吵、殴打原告,尤其是还以吃药、跳楼等自杀手段威胁原告限制其人身自由,甚至叫电视台记者到原告的厂里采访了几次,严重干扰了原告的工作和生活,使原告身心疲惫、精神恍惚。原告育有一名儿子,女方提出离婚,男方坚持不同意离婚,协商了两年无果,当事人经过熟人介绍、咨询和比较,最终委托无锡律师曹志权全程代理。
委托人在无锡亲戚不多又无其他住房,因此只要求能迅速离婚,财产和子女放弃,也不承担共同债务。
案件结果:
一、XX与XX离婚。
二、儿子XXX由男方抚养。
三、无锡市南长区房屋归男方所有,该房屋剩余贷款由男方负责偿还。
四、双方无其他财产分割。其余以各人名义所发生的债权债务由各自承担。现在各自名下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各人衣着归各人所有。
五、双方再无其他经济纠葛。
六、案件诉讼费减半收取550元,由XX负担275元,由XX负担XX元。
此案也给广大当事人予以信心,聘请一名优秀、杰出的离婚律师系启动诉讼离婚核心的关键,经过律师的咨询和分析,能够使得当事人了解自己的意愿,明确自己的诉讼意图,积极的展开诉讼行动,是维护自身利益最大化的最好方式。
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13)南扬民调初字第44号
原告 , , 年 月 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 ,汉族,住 。
委托代理人曹志权,江苏致邦(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 , 年 月 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 ,汉族,住 。
委托代理人杨XX,江苏湖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高X,江苏湖滨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XX与被告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2月2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赵东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XX与XX于2002年2月份经人介绍认识恋爱,2011年2月17日登记结婚,2003年11月18日生一子XXX。2012年9月,XX诉讼来院,要求与XX离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XX与XX离婚。
二、儿子XXX由男方抚养。
三、无锡市房屋归男方所有,该房屋剩余贷款由男方负责偿还。
四、双方无其他财产分割。其余以各人名义所发生的债权债务由各自承担。现在各自名下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各人衣着归各人所有。
五、双方再无其他经济纠葛。
六、案件诉讼费减半收取550元,由XX负担275元,由XX负担XX元。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当事人拒绝签收本调解书的,不影响上述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上述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代理审判员 赵 X
(南长法院印)
二0一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龚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