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林宝律师

赵林宝

律师
服务地区:山东-青岛

擅长:合同纠纷,交通事故,继承,刑事案件

不安抗辩权案例

来源:赵林宝律师
发布时间:2016-09-23
人浏览
【案情简介】
20038月20日,甲公司和乙公司订立承揽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甲公司按乙公司要求,为乙公司加工300套桌椅,交货时间为200310月1日。乙公司应在合同成立之日起10日内支付加工费10万元人民币。合同成立后,甲公司积极组织加工。但乙公司没有按约定期限支付加工费。同年9月2日,当地消防部门认为甲公司生产车间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要求其停工整顿。甲公司因此将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交货。乙公司在得知这一情形后,遂于同年9月10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甲公司答辩称,合同尚未到履行期限,其行为不构成违约。即使其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时不能交货,也不是其责任,而是因为消防部门要求其停工。并且乙公司至今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加工费.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因此提起反诉,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律师说法】
    在本案中,乙公司作为先履行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加工款,其行为应属违约,但是甲公司在乙公司未能按合同约定期限支付加工费时,并没有提出解除合同,因此加工合同仍然对双方存在法律拘束力,乙公司仍应先行支付加工费,而甲公司也有义务交付货物。但由于当地消防部门认为甲公司生产车间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要求其停工整顿,因此可明知甲公司将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交货,根据《合同法》第68条的规定,乙公司有权主张不安抗辩,中止履行其义务。反之,如果要求乙公司先行支付加工费,由于甲公司已明显不能履仃合同,乙公司利益将受到严重损害。
但是,乙公司并不能请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因为根据我国《合同法》第69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在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时候,另一方当事人只能中止履行其义务。并且在中止履行后,还应当立即通知对方,在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在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同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才可以解除合同。因此,乙公司在得知甲公司将不能履行合同时,只能中止履行其支付加工费的义务,而不能直接请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以上内容由赵林宝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赵林宝律师咨询。
赵林宝律师
赵林宝律师
帮助过 1059 万人好评:20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山东路22号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赵林宝
  • 执业律所:山东凌恒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 执业证号:78490*********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山东-青岛
  • 地  址: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山东路2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