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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掩人耳目安排小三和哥哥结婚

作者:程智华律师 发布时间:2019-03-27 浏览量:0

前几天,杭州主城区一家法院的诉讼服务中心大厅,来了一位年过三十的少妇。少妇走进来,一副欲言又止的模样,值班法官只好主动问她,来法院有什么需要帮助的地方?少妇扭扭捏捏,拿出一沓材料小声说:“我有两个孩子,一男一女,是和没有婚姻关系的男的生下来的,一直是我在抚养。现在我生活困难,想把抚养权交给孩子的爸爸。”值班法官一惊,心中纳闷,又是非婚生子?法官于是追问:“孩子的爸爸知道你要变更抚养关系吗?”“知道的,知道的,我们已经做了亲子鉴定,他也同意变更的。”一查,孩子他爹竟是55岁老板,于是,值班法官联系了调解室的法官。吴法官便来到调解室,向这个莫姓女子了解情况。原来,莫某来自浙北农村,今年35岁,儿子5岁,女儿3岁,随父姓曹,孩子户口均落在曹某的哥哥曹一某家,但孩子目前一直随莫某母亲生活在浙北农村。现在,因为条件不好,莫某觉得自己养不起两个孩子了,就来法院要求孩子归曹某抚养。吴法官听完,就打电话联系了曹某。曹某接到电话,满脸尴尬地来到法院。胖胖的曹某似乎像个大老板,已经55岁了。他忙不迭地埋怨起莫某:“啥事情都不知道,到法院来干什么?”“还不是你不接电话?打了多少次了!”莫某也气呼呼地说道。曹某向法官也讲了他俩的来龙去脉。曹某在生意应酬时,偶然认识了莫某,两人互生情愫。一次酒后,两人就自然做了不可描述的事情。此后,两人一直保持交往。2012年,大儿子出生,两人感情更是如胶似漆。2014年,小女儿也出生了。曹某对莫某体贴有加,莫某更是坦言找到了真爱。然而,曹某是有家室的。为了掩人耳目,曹某想到了单身的哥哥,他让哥哥与莫某登记结婚,并将孩子的户口都落到曹某哥哥名下。后来,哥哥因为犯罪被判刑,莫某也在形式上与曹某哥哥离了婚。

原配妻子得知大闹冷落小三

今年,曹某老婆终于得知了真相,恼羞成怒,与曹某大打出手。曹某也觉得对不起原配,好话说尽,想尽快协议离婚。本来,天平似乎要偏向于莫某了。可是,这边的莫某却提出,两个孩子养得太累,不管怎么说,曹某得先把抚养费增加一点。这阵子,曹某正忙于谈生意,家里又在和原配为离婚闹得不可开交,一听莫某又想多要钱,气得就不太想搭理她。莫某感觉被忽略了,一冲动就跑法院来了。吴法官得知真相后,对曹某、莫某这种违反公序良俗的做法,提出了严厉的批评,并告知他们,万一原配来法院起诉,曹某、莫某可能涉嫌重婚罪啊!双方听了吴法官的话,都沉默了。吴法官和助理花了2个小时,做双方思想工作,最终促使双方达成协议:两孩子均归曹某抚养教育直至成年,莫某不承担抚养费。望着远去的曹某、莫某,吴法官直摇头。

重婚罪的认定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关系。一夫一妻制是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原则,重婚行为破坏了我国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必须予以刑事处罚。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必须具有重婚的行为。即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结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就构成重婚罪。

所谓有配偶,是指男人有妻、女人有夫,而且这种夫妻关系未经法律程序解除尚在存续的,即为有配偶的人;如果夫妻关系已经解除,或者因配偶一方死亡夫妻关系自然消失,即不再是有配偶的人。所谓又与他人结婚,包括骗取合法手续登记结婚的和虽未经婚姻登记手续但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的事实婚姻。所谓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是指本人虽无配偶,但明知对方有配偶,而故意与之结婚的(包括登记结婚或者事实婚)。此种行为是有意破坏他人婚姻的行为。

《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后,我国不再承认事实婚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十八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发生的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处罚的批复》中规定:“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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