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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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监禁判刑人的离婚诉讼

来源:李强律师
发布时间:2016-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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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2001年,张三(化名)经人介绍李四(化名)相识。2003年1月,二人在户籍地山西省某县婚姻登记部门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感情尚可,并生有一子,业已成年。2005年,二人到北京打工,并长期定居在此。2008年,李四因绑架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余年,现在北京监狱服刑。2015年3月,张三委托我代理其对被监禁的樊进提起离婚诉讼。
 
二、确定管辖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三)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本案被告正在监狱服刑,故应当由原告王华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条规定:“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第5条规定:“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本案原告王华户籍地在四川,即住所地在四川省,但其自2003年搬至西安居住,在西安连续居住一年以上,应认定西安为其经常居住地,故应本案管辖法院为原告经常居住地北京某区的人民法院。
 
三、立案
    本案属于因被告被监禁而在原告经常居住地起诉案件,除需要提供民事起诉状、结婚证、身份证、户口薄、家庭财产权利凭证外,还需要提供《罪犯入监通知书》、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原告的暂住证或者证明暂住的其他证明材料。经提供上述材料,顺利在北京市有管辖权的法院立案。
 
四、开庭审理
    因被告被监禁,此案在北京某监狱开庭审理。
 
五、代理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详细规定了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其他情形。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1条规定:“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应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经向被告释明法律规定,被告自愿同意离婚。
    人民法院遂作出民事调解书,准予原、被告双方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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