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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xx三人与xx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来源:白俊杰律师
发布时间:2020-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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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五台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9) 0922晋民初807号

原告(反诉被告):安xx,男,xx年x月x日生,汉族,xx县xx镇xx村人,身份证号:xxxxxxxxxxxx。

原告(反诉被告):杨xx,男,xx年x月x日生,汉族,xx县xx镇xx村人,身份证号:xxxxxxxxxxxx。

原告(反诉被告):杨xx,男,xx年x月x日生,汉族,xx县xx镇xx村人,身份证号:xxxxxxxxxxxx。

委托代理人白俊杰,山西杰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xx公司

住所地:xx县xx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

法定代表人李xx,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陆xx,xx律师。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被告(反诉原告)xx公司在xx县建设住宅楼,xx年x月份,被告(反诉原告)xx公司将xx 13 #楼工程承包给原告(反诉被告)安xx、杨xx、杨xx具体施工建设。随后原告(反诉被告)方开始动工,直到xx年xx月停工,经双方协商同意,被告(反诉原告)xx公司与原告(反诉被告)安xx、杨xx、杨xx对所做的工程量进行了结算。xx年x月x日,原告(反诉被告)安xx、杨xx、杨xx(乙方)与被告(反诉原告)xx公司(甲方)签订了《xx协议》,该协议第二条约定,经双方友好协商并同意,乙方已完成工程量结算合计420万元,甲方已付乙方145万元工程款,剩余275万元按第三条付款节点一次支付。原告(反诉被告)安xx、杨xx、杨xx开具增值税发票(价税100万元)后,被告按照协议分三次支付原告(反诉被告)70万元工程,现剩余205万元工程款未支付。被告(反诉原告)xx公司提供1#3#楼施工安装维修签证单、收据等证据,显示被告(反诉原告)xx公司支出维修费25640元;提供的杨xx签字的电表确认单一份,显示原告(反诉被告)安xx、杨xxxx欠被告(反诉原告)xx公司3144.36元电费。

原告(反诉被告)安xx、xx、xx诉与被告(反诉原告)xx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反诉原告)xx公司以三套楼房(xx、xx、xx)折抵原告(反诉

被告)安xxxx、xx工程款1809144元并办理相关购房手续。

被告(反诉原告)xx公司支付原告(反诉被告)安xxxx、xx工程款190856元

上述两项于七日内履行完毕。

其他两清再无纠葛。

案件受理费1160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157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安xx、杨xx、杨xx负担6585元,被告(反诉原告)xx公司负担6585元。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赵宝生

人民陪审员  张云婷

人民陪审员  张丽英

0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左向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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