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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来源:郭建文律师
发布时间:2015-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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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这是一起典型的承包合同纠纷,在忻府区具有普遍性,囿于很多村委会法律意识淡泊,很多合同不规范,导致出现了很多承包合同纠纷。本案中就是一起典型违法的承包合同。
                  
代理词
 
山西神业律师事务所接受忻府区X沟村村委会的委托,指派我作为其合同纠纷案的代理人,通过调查取证,参加今天的庭审,根据事实与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原告与乔XX签订的《南渠沟承包治理转让协议》是无效的协议。
1.未经发包方同意,也没有备案,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承包方与受让方达成流转意向后,以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承包方应当及时向发包方备案;以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事先向发包方提出转让申请。第十三条 受让方将承包方以转包、出租方式流转的土地实行再流转,应当取得原承包方的同意。
本案中原告与乔XX的转让协议并没有经发包方也就是村委会的同意,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协议。
二、X沟村委与乔XX签订的《废除南渠沟承包协议》,合法有效。
1.XX依然是合法的承包人,有权与发包人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解除合同。
2. 《南渠沟承包治理合同》约定,治理期限至2015325日,如治理不成,村委有权收回。实际上由于原告私挖滥采,治理已经失败。无论是承包期限,还是治理成效,依法村委会也有权予以收回。
三、原告违反国家相关法律规定,擅自在乔XX承包土地的范围内私挖滥采,违反合同治理的约定,造成土地流失,此行为属于侵权行为,应予赔偿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三条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二)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 (三)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第六十条 承包方违法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承包方给承包地造成永久性损害的,发包方有权制止,并有权要求承包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 第三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承包土地的农业用途,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不得损害利害关系人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综上,原告的诉求无事实与法律依据,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诉讼请求,并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代理人:山西神业律师事务所
郭建文律师
【办案结果:】
法院支持代理意见,支持了诉讼请求。
【办案小结:】
如果每个村委有律师或法官做为免费法律顾问,会避免很多法律纠纷,不失为一个好的策略。
 
以上内容由郭建文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郭建文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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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郭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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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1409*********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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