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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欠款谁还

作者:杜红涛律师 发布时间:2016-09-30 浏览量:0

[案情介绍]

  2010年,李某装修公司签订房屋装修合同,约定李某支付8万元,装修公司为李某装修房屋。合同签订后,李某先期支付2万元工程款。完工后,李某未再支付剩余款项。2010年底,李某与其妻文经法院判决离婚,法院对双方财产进行了分配。20117月,装修公司将李某和文作为共同被告起诉到法院,要求二人共同清偿欠款6万元整。问,李某和文离婚后,文应付承担还款义务?






[案情分析]

  本案关键争议是李某装修公司的6万元钱是否为李某与文的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第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因此,李某装修公司的6万元钱应当是李某和文离婚前所负的共同债务,两人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在诉讼过程中,夫或妻任一方主张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的债务不是共同债务,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主张非共同债务的一方除非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主张非共同债务的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知道其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如果主张非共同债务的一方证明不了上述情况,法院只能认定为共同债务,应当由夫妻双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情结果]    应当由夫妻双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相关法规]

  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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