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坤律师

廖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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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全国

擅长:合同纠纷,婚姻家庭,损害赔偿,债权债务,刑事案件,劳动纠纷

交通事故,雇员侵权,由雇主承担赔偿责任成功案例

来源:廖坤律师
发布时间:2020-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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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原告熊某,,19841014日出生住永善县

被告孔某某,1973427日出生住永善县

委托代理人廖坤

被告幸某某

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人某县新型农村合作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5815原告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从某县**镇黑铁村驶往**街上当车行至黄码公路K4+800米处时与对向被告孔某某驾驶的普通货车相碰造成原告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原告受伤后先后在某县中医医院、某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33诊断为腰椎爆裂骨折伴截瘫。2016110经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原告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孔某某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原告共支付医疗费123907.75。20151228原告的伤经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一级伤残后续治疗费50000

被告孔某某驾驶的普通货车在被告某财保昭通服务部投了交强险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起诉要求三被告赔偿医疗费123907.75救护车费2500护理费6600误工费13500住院伙食补助费3300营养费5000残疾赔偿金8242/×20×100%=164840后续治疗费50000护理依赖费36000/×20=720000鉴定费1900交通费2300病历复印费92被扶养人生活费40004.30以上费用合计1133944.05先由某财保昭通服务部在交强险内赔偿120000对剩余的1013944.05再由被告孔某某幸某某承担40%的赔偿责任405577.62

律师观点分析

被告孔某某收到法院传票后委托了本律师针对原告的起诉本人向法院提交了答辩状并且收集了相关对孔某有利的证据因其驾驶的货车已在某财保昭通服务部购买交强险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有效期内交通事故中原告驾驶的摩托车的实际车牌是云1该摩托车是套用该事故摩托车牌事故发生时该摩托车已经脱检不应当上路行使而且是原告驾驶的摩托车占道行驶发生的事故因此原告应该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发生交通事故的当天其是从事雇佣活动幸某某是雇主其是受幸某某的安排去接幸某某的工人上班因此应当由雇主幸某某承担赔偿责任对原告方的请求中的后续治疗费未实际发生可在实际发生后另起诉护理依赖费也还没发生而且计算20年过高原告方要求被告方承担40%的责任没有法律依据

法院开庭审理后认为对于此次交通事故经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原告熊某负主要责任被告孔某某负次要责任交通事故发生时普通货车投保的交强险在有效期内故原告熊某因该交通事故遭受的损失应当先由被告某财保昭通服务部在交强险限额内进行赔偿剩余部分按双方的主次责任承担根据本案实际结合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确定由熊某承担70%的民事责任孔某某承担30%的民事责任孔某某受幸某某的安排驾驶普通货车双方系雇员与雇主的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故本次交通事故产生的损失在交强险赔偿后属于孔某某一方的责任应由被告幸某某承担原告提出其损失交强险赔偿后由被告孔某某与幸某某连带赔偿40%的主张因孔某某在本次事故中承担次要责任没有证据证明孔某某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故本院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如下

由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某营销服务部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熊某120000限本判决生效之日给付

由被告幸某某赔偿原告熊某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后续治疗费等共计134029.92限本判决生效之日给付

驳回原告熊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由原告熊某退还第三人某县新型农村合作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报销的医疗费2381.33限本判决生效之日给付

结语:

因孔某某受幸某某的安排驾驶普通货车双方系雇员与雇主的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故本次交通事故产生的损失在交强险赔偿后属于孔某某一方的责任应由被告幸某某承担原告提出其损失交强险赔偿后由被告孔某某与幸某某连带赔偿40%的主张因孔某某在本次事故中承担次要责任没有证据证明孔某某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因此法院没有判决孔某某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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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廖坤
  • 执业律所:云南昭闻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5306*********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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