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与王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原告陈某,女,
被告王某,男,
委托代理人廖坤,云南天外天(昭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陈某诉称:原、被告于2016年自由恋爱并同居生活,双方于××××年××月举行婚礼,但一直未办理结婚证。同居期间双方购买了房屋,同时办理了房贷,共同偿还银行贷款。该房屋登记在原告名下,且无房屋共有权人。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因性格不合,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2018年7月,双方签订《分手协议书》,协议约定被告一次性给付原告父母给其购买家具家电的80000元,协议签订后,被告一直未履行付款义务。直到现在,双方关系仍极为不合,且无和好可能。特向法院起诉:1、请求判决位于房屋归原告所有;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接受被告王某的委托以后,本律师认真分析了案件,收集了对被告有利的证据,并对此案进行了答辩:我与原告于2016年的10月16号同居生活的,位于房屋属于我的个人财产,首付款和装修款等费用都是由我来支付的,房子是2016年的1月12号交的首付款第一次交了50336元,第二次交了63246元包含了相应的配套设施费。车子是在2017年8月买的,首付、按揭也是我支付的,车子总价是83300元,车子是登记在陈某的名下,实际上分手的时间是在2018年12月。买车时给陈某的母亲借了30000元,不久就还了,是以现金方式偿还的。我请求法院:1、判决位于某4栋2单元702号房屋归被告所有;2、判决云越野车归被告所有;3、判决原告返还被告彩礼21800元;4、判决原告返还被告价值约10000元的戒指、耳环、项链;5、判决本案的诉讼费由原告承担。
代理人廖坤向法院提交了如下证据:
1、被告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被告的主体资格;
2、陆良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转款凭证原件、欠款承诺书原件各1份,证明房子的首付款以及相关配套费是被告支付的事实;
3、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原件1份,证明被告支付房子以及名爵车按揭款的事实;
4、机动车销售发票复印件1份,证明名爵车的相关购买情况;
5、聊天记录复印件1份,证明车子、房子、按揭贷款的相关信息。
最终法院开庭审理后判决如下:
一、位于昭通市昭阳区房屋和名爵牌轿车的所有权归被告王某所有,差欠银行的按揭款由被告王某负责偿还。
二、由被告王某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陈某人民币84300元。
三、驳回原告陈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办案结语:
本案属于典型的同居关系共有物分割纠纷,因被告一直依赖原告,因此将其所购买的房子及车子均单独登记于原告名下,在本案中代理人的重点是找到相关证据予以证明该房子及车子的首付款及按揭款均是由被告支付的证据,这才是本案胜诉的关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