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坤律师

廖坤

律师
服务地区:全国

擅长:合同纠纷,婚姻家庭,损害赔偿,债权债务,刑事案件,劳动纠纷

危险驾驶罪判缓刑成功案例

来源:廖坤律师
发布时间:2020-04-24
人浏览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大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罗某某生于19871117云南省大关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大关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7825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廖坤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经审理查明,201781017时许被告人罗某某无摩托车驾驶证醉酒后驾驶无号牌新宝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河洒公路K80+500M处时发生交通事故致被害人肖某1右胫腓骨远端粉碎性骨折右侧面部皮肤裂伤交通民警赶到后经对被告人罗某某呼吸式酒精检测结果为214mg∕100ml,并对其血液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208.7mg∕100ml。被害人肖某1所受所受损伤程度经鉴定为轻伤一级另查明被告人罗某某肇事后积极赔偿被害人肖某1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肖某1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罗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的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mg∕100ml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大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罗某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罗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其血液酒精含量达208.7mg∕100ml,并交通肇事致人轻伤负事故全部责任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被告人罗某某被民警查获后积极配合公安机关侦破此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罗某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和认罪悔罪表现以及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况放在社会上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其所居住社区并无重大不良影响可以依法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二条第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罗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已缴纳)。

缓刑考验的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以上内容由廖坤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廖坤律师咨询。
廖坤律师
廖坤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 1982 万人好评:15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昭通市昭阳区海楼路265号农业银行五楼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廖坤
  • 执业律所:云南昭闻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5306*********314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全国
  • 地  址:
    昭通市昭阳区海楼路265号农业银行五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