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xx诉湖南xx集团有限公司工伤赔偿纠纷一案代理词
付xx诉湖南xx集团有限公司工伤赔偿纠纷一案代理词
各位仲裁员:
受当事人付XX委托,湖南民声律师事务所指派本律师担任其与湖南XX集团有限公司工伤赔偿一案的诉讼代理人。现根据本案的事实和相关法律,结合庭审状况,提出如下代理意见:
一.申请人付XX所受伤系工伤,被申请人没有依法为其办理工伤保险,应承担工伤保险范围内的赔偿责任。
申诉人付XX进入被申诉人湖南xxxx集团有限公司承建的xxxx市场工程项目部工地做工,从事钢筋工工作,每天工资160元。2013年8月7日下午6点30分左右,申诉人在工地工作过程中,不慎跌倒在钢筋上致左手受伤,经娄底市骨伤医院诊断,左桡骨远端骨折,经过治疗,共开支医药费2744.8元。
2014年1月20日,娄底市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以娄劳人仲案字【2013】第xx号人仲裁裁决书,裁决申诉人付建梅与被申诉人湖南xxxx集团有限公司事实劳动关系成立。2014年5月5日,娄底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娄人社工认字【2014】第xxx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申诉人付xx受到事故伤害为工伤。2014年10月30日,娄底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做出娄劳鉴2014年第xxxx号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鉴定申诉人付XX构成伤残十级,申诉人因伤休息半年。
综上所述,请仲裁庭依法支持申请人的申诉请求。
代理人:湖南民声律师事务所
刘耀光律师
2015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