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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斗殴

作者:陈建平律师 发布时间:2015-08-12 浏览量:0

                                                     聚众斗殴罪

 导读:

    所谓聚众斗殴罪,是指为了报复他人、争霸一方或者其他不正当目的,聚集众人成帮结伙互相进行殴斗,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规定:“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在司法实践中又存在单方聚众和双方聚众之分,现实中尤以纠纷引起的单方聚众居多。

  为避免扩大打击面,2003年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天津市人民检察院、天津市公安局联合下发《关于对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意见》规定,对“由于家庭、邻里纠纷等原因引起的殴斗,原则上不以聚众斗殴定罪处罚,构成其他罪的以其他罪定罪处罚。”然而,在司法实践中,面对参与人数较多的殴斗案件,正确定性,适用法律并非易事。

  日前,本律师成功为一起涉嫌持械聚众斗殴案件被告人李某某进行了辩护,如果按聚众斗殴定罪,被告人李某某将面临三年以上的刑罚,同为被告人的李某某的三位亲属也将面临相同的命运。经过庭审、辩论,合议庭采纳了本律师提出的应以故意伤害罪对李某某定罪,并予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使被告人李某某一家四口得到了从轻处罚,其中二人被定罪免处,其他一人判处拘役缓期执行,另一人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期执行。

    简要案情:2013210日中午被告人李某某与被害人孙某某和其他原部队战友在孙某某开的饭店聚会饮酒,聚餐后被告人李某某将手机遗忘在孙某某饭店内,后被告人李某某到饭店索要遗忘的手机,因话语不合,被告人李某某和饭店服务人员发生冲突,借着酒劲被告人李某某动手打了饭店的服务人员,并掀翻一张桌子,被害人孙某某得知消息后非常气愤,被害人孙某某打了被告人李某某一记耳光,李某某回家后,其女李某一,即该案第二被告人获悉其父被打,非常气愤,李某一喊来本案第三被告其夫张某某,本案第四被告李某某侄子李某二,后李某一、张某某、李某二三人一同去找被害人孙某某理论,理论期间双方发生争执,上述三被告用椅子、墩布把等器械将被害人孙某某打成两处轻伤,一处轻微伤,并将拉偏架的一名饭店服务人员打伤,在厮打当中,被告人李某某也赶到现场,并参与打架。案发后,公安机关以李某某等人涉嫌持械聚众斗殴罪名立案侦查,检察机关也以被告人李某某等人涉嫌聚众斗殴罪名提起公诉,并指控被告人李某某具有纠集他人斗殴情节。

  本律师的辩护意见:

  此案应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理由如下:

  第一、参与打架人员均为亲属,打架中使用的器物并非真正意义上的“械”,打架系临时突发,被告人没有斗殴的预谋、故意。

  该案参与打架人员均为被告李某某的亲属且被害人孙某某对案发也有过错,该案明显区别于流氓动机、流氓目的聚众斗殴。打架中虽有被告使用了椅子、墩布把等器物,但这些器物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械”。另外,被告人李某某对同案被告人其女李某一,女婿张某某,侄子李某二,使用镐把等器物打人行为并不知情,而且对其女儿,即第二被告等人欲找被害人孙某某理论的行为进行了阻拦。可见,被告人李某某并没有纠集亲属去殴打被害人的主观故意,从现有证据看,其三位亲属去找被害人也不是为了打架,后因双方理论时説戗,矛盾激化才导致的冲突,被告人李某某三位亲属殴打被害人是临时起意,并不是事先预谋的斗殴行为。被告人李某某原本害怕其女儿与被害人发生冲突才赶到现场,后见双方厮打在一起才参与打架,可见被告人李某某也没有斗殴的故意。被告人李某某与被害人孙某某系部队战友关系,感情深厚,打架并非被告人李某某本意。

    第二、鉴于被告人李某某与被害人孙某某双方的战友关系,被告人李某某不可能纠集他人去殴打感情甚笃的老战友,可见,造成老战友致伤并不是被告人李某某的本意,也没有证据证明殴打被害人是被告人李某某指使,被告人李某某回家后向其女李某一述说被打过程不能认定为是纠集行为,现有证据也不足以认定李某某是斗殴的纠集者,故认定李某某纠集他人参与聚众斗殴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第三、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天津市人民检察院、天津市公安局联合发布的【20032号《关于对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意见》文件明确指出:“由于家庭、邻里纠纷等原因引起的殴斗,原则上不以聚众斗殴定罪处罚,构成其他罪的以其他罪定罪处罚。”显然,被告人李某某等人的行为即符合该文件精神,被告人李某某应以故意伤害罪予以定性处罚。

    第四、本案发生后,被告人、被害人双方已达成赔偿协议,被害人表示不再追究被告人任何法律责任。考虑到本案的起因,经过,被害人亦有过错,涉案人员系亲属,被告人、被害人以前系部队战友等情况,在双方赔偿和解后,适用较轻的罪名,判处较轻的刑罚完全符合构建和谐社会的理念,也不违背法律的公平正义原则和社会价值取向,也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和矛盾的化解。该案被告人李某某在案发后给予被害人35万元的高额赔偿,以谢对老战友孙某某的不敬之责,可见被告人李某某认罪、悔罪态度明显。固然不能以赔代罪,但被告人李某某确实为自己的不法行为付出了沉重代价,教训是刻骨铭心的。

    第五、被告人李某某现已年近六旬且身体患有严重疾病,除此次触犯法律外,其在历史上一贯表现良好,遵纪守法,并曾在边疆服过兵役,退伍后多年在村里从事治保、村长工作,对国家,社会有一定的贡献。此次被告人触犯法律,系其初犯,偶犯。根据“教育、感化、挽救大多数和对于依法可不监禁的,尽量适用缓刑”的刑事政策,请法庭综合考虑该案的各种因素,体恤被告人身患严重疾病的现状,做出罚当其罪的判决,给被告人李某某一次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 

    辩护人恳请法庭对被告人李某某以故意伤害罪定罪,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以上辩护意见,请法庭给予考虑。

陈建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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