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敏律师

梁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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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山东-青岛

擅长:合同纠纷,婚姻家庭,损害赔偿,知识产权,劳动纠纷,债权债务,刑事案件,公司企业

江苏某建设公司诉刘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

来源:梁敏律师
发布时间:2020-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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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江苏某建设公司,住所地:江苏省XXX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

法定代表人蔡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敏,山东青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晓娜,山东青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某,男,19xx65日出生,汉族,现住栖霞市。

被告柳某某,女,19xx1212日出生,汉族,现住栖霞市。

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某,山东民颂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安某,山东民颂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江苏某建设公司与被告刘某某、柳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2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江苏某建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敏、曹晓娜,被告刘某某、柳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江苏某建设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给原告造成的人损失合计481249.40元。2、本案一切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被告刘某某拟以原告名义承包平度市仁兆镇厕所改造项目工程,项目中标后,原告任命被告担任该工程负责人,具体负责厕所改造工程实施。项目中标前,被告未经原告同意私自向李某某借款62万元(实借50万),以原告的账户办理借款进出。李某某于2016715日、729日通过银行转账的形式向原告账户交付48万元,其余2万元由李某某通过原告处员工闫xx转账给被告。公司账户收到48万元转账后,将其中的18万元作为招标保证金支付给xx招标公司平度分公司,30万元作为履约保证金支付给xx镇财政所。项目中标后xx招标公司平度分公司于20161019日将18万元退回给原告账户,原告将该18万元通过闫xx转给刘某某;30万元履约保证金,因工程质量问题被xx镇财政所扣除82186元,剩余款项扣除利息剩余150182.30元被平度市人民法院扣划,平度法院已通知原告支取。20161114日,李某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原告履行还款义务,至此,原告才知该18万元保证金及2万元借款被告均未归还李某某,剩余履约保证金亦被平度法院扣划。法院于2017111日作出的(2016)鲁0283民初10305号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系原告的项目负责人,构成表见代理,判决由原告支付给李某某借款50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8800元、保全费3020元,并对原告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分多次从原告账户划扣款项共计631431.70元,扣除法院同意退回的150182.30元,因被告的行为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合计481249.40元。被告一、二系夫妻关系,该款项发生在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综上所述,为使原告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根据相关法律之规定,原告依法向被告行使追偿权,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依法判处所请。

被告辩称

被告刘某某辩称,本案案由为追偿权纠纷,但原告在诉求中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合计481249.40明显是起诉侵权,而无论是追偿权纠纷或是侵权纠纷,原告在诉状中均没有明确追偿的依据或侵权的事由,对此令答辩人无从答辩,敬请原告明确诉请。二、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答辩人委实作为原告指定工地负责人同案外人李某某签署过借款协议,该协议中加盖了原告的印章,该借款有着明确的借款用途即用于平度市仁兆镇的厕所改造工程,全部借款也均汇入了原告的账户。案涉工程是由原告承建的,答辩人系该项目的负责人,对此,在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16)鲁0283民初xxxx号民事判决书中有明确的认定,原告本身在起诉状中也自认项目中标后,原告任命被告担任该工程负责人,具体负责厕所改造工程实施。即答辩人系由原告承建的xx镇的厕所改造项目工程负责人,结合答辩人出具借条中加盖了原告的公章,其所借款项全部用于项目招投标中,资金往来也均是通过原告的账户,以上事实足以说明答辩人得借款行为是履行职务行为,该行为所产生的后果应由原告承担。三、退一步讲,即便原告存在追偿权,答辩人为案涉项目实际借款数额为50万元,而原告起诉数额明显超出了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还包括但不限于(2016)鲁0283民初xxx号案件受理费、保全费、执行费及迟延履行法院判决的债务利息,该部分不应在本案追偿范围之内。案涉借款50万元,其中30万元为履约保证金,包括因工程质量问题被xxx镇财政所扣除部分和法院同意退回150182.30元,也部分不应在本案追偿范围之内。另外,原告应该举证其于20161019日通过闫xxx转付答辩人18万元的情况以作为追偿依据。

被告柳某某辩称,答辩人与本案被告刘某某确系夫妻关系,但答辩人对于刘某某作为原告的负责人施工xxx镇的厕所改造工程以及因项目需要而对外借款的事实并不知情。虽然借款发生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该借款有明确的借款用途,系原告的借款,与被告刘某某无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涉案借款也明显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因此,原告向答辩人追偿无事实与法律依据。上述意见,敬请贵院明察并以依法驳回原告对答辩人之诉请为盼。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提交如下证据:证据一、平度市人民法院(2016)鲁0283民初xxxx号案件阅卷材料和民事判决书,证明被告借用原告的资质承包xxx厕所改造工程,被告认可其向李某某借款的事实。以及平度市人民法院判决原告承担还款义务的事实;证据二、中国农业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回单和闫xx中国农业银行活期账户明细清单,证明原告于2016715日向xx招标公司平度分公司支付投标保证金18万元,2016729日向xx镇财政所支付履约保证金30万,2016109日,xxx招标公司将18万元保证金退还给原告,原告又于当天通过闫xx返还给被告的事实;证据三、中国建设银行客户专用回单和平度法院关于江苏某建设公司应付李某某案款明细、应退付明细、行政裁定书、青岛市人民法院案件款专用收据,证明平度市人民法院分别于2017526日、2017824日司法扣划原告账户13800元、550000元,于2017919日扣划原告在xx镇财政所工程保证款217814元,合计781614元。

二被告未提交证据

本院查明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案佐证。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6年被告刘某某借用原告江苏某建设公司的资质以原告名义承包xx镇厕所改造工程,被告刘某某为原告江苏某建设公司所承建的平度市xx镇厕所改造项目的负责人。被告刘某某未经原告江苏某建设公司同意私自向李某某借款50万元用于平度市xx镇厕所改造工程,被告刘某某为李某某出具借款说明。李某某于2016715日、729日通过银行转账的形式向原告账户转款48万元,其余2万元由李某某通过闫xx转账给被告刘某某,原告江苏某建设公司收到48万元转账后,原告于2016715日向xx招标公司平度分公司支付投标保证金18万元,2016729日向xx镇财政所支付履约保证金30万元,2016109日xx招标公司平度分公司将18万保证金退还给原告,原告又于当天将18万保证金转给闫xx账户62×××6920161014日闫xx账户转给被告刘某某账户62×××78转款139950.00元。20161114日,李某某向平度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原告履行还款义务。2017111日平度市人民法院作出(2016)鲁0283民初xxxx号民事判决书,民事判决书认定刘某某没有获得原告委托其向李某某借款授权。xx镇厕所改造项目由原告承建,刘某某系该项实际负责人,刘某某收到李某某的借款后,将部分款项用于承建的涉案工程,刘某某向李某某借款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该行为所产生的后果应由原告承担。(2016)鲁0283民初xxx号民事判决淑判决原告江苏某建设公司偿还李某某借款本金500000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500000元为基数,自2016111日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按年利率24%计算)。案件受理费8800元,保全费3020元由原告江苏某建设公司承担。判决生效后李某某申请平度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平度市人民法院执行原告本金500000元、利息112211.70元、案件受理费11820元、执行费7400元,共计履行总额为631431.70元。2017526日平度市人民法院执行局在原告江苏某建设公司账户司法扣划13800元,2017824日平度市人民法院执行局在原告江苏某建设公司账户司法扣划550000元,2017526日平度市人民法院执行局在平度市xx财政所扣划工程保证金217814元。平度市人民法院共执行原告781614元,应执行总额为631431.70元,执行完毕后剩余150182.30元平度市人民法院执行局已通知原告办理退支款手续。

另查明,被告刘某某向xx镇财政所支付履约保证金30万元,因工程质量原因xx镇财政所扣除82186元保证金。

再查明,被告柳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确系夫妻关系,被告柳某某称对xx镇的厕所改造工程以及因项目需要而对外借款的事实不知情,原告也未提交证据证明。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被代理人依照合同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承担有效代理行为所产生的责任后,可以向无权代理人追偿因代理行为而遭受的损失。被告刘某某借用原告江苏某建设公司的资质以原告名义承包xx镇厕所改造工程,被告刘某某为原告江苏某建设公司所承建的xx镇厕所改造项目的负责人。被告刘某某未经原告江苏某建设公司同意私自向李某某借款50万元用于xx镇厕所改造工程。平度市人民法院认定刘某某向李某某借款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该行为所产生的后果应由原告承担。被告刘某某借款50万元,2016729日由原告的账户向xx财政所支付履约保证金30万元,保证金扣除82186元,剩余217814元。平度市人民法院已经认定2万元通过闫xx转给被告刘某某,于2016715日向山东招标股份有限公司平度分公司支付投标保证金18万元,2016109日山东招标股份有限公司平度分公司将18万保证金退还给原告,原告又于当天将18万保证金转给闫嘉民,闫嘉民转给被告139950.00元,剩余40050元,原告没有证据证明闫嘉民将剩余40050元支付给被告刘某某,本院认确认原告退给被告180000元中139950元。因被告的表见代理行为给原告造成损失本院认定如下:441199.40元(631431.70元-150182.30元-40050元=441199.40.平度市人民法院共执行原告总额781614元,应执行总额为631431.70元,执行完毕后退给原告执行款150182.30元,原告未支付给被告刘某某40050元)。原告江苏秦汉建设有限要求被告刘某某赔偿,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柳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确系夫妻关系,原告为提交证据证明被告柳某某和被告刘某某共同经营xx镇厕所改造项目,也未有证明被告刘某某借款系夫妻借款,且被告柳某某也予以否认,故被告柳骁玉不承担赔偿原告损失。被告刘某某所辩,借款行为是履行职务行为,该行为所产生的后果应由原告承担。即便原告存在追偿权,被告为案涉项目实际借款数额为50万元,而原告起诉数额明显超出了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还包括但不限于(2016)鲁0283民初xxxx号案件受理费、保全费、执行费及迟延履行法院判决的债务利息,该部分不应在本案追偿范围之内。因被告没有原告授权的借款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原告追偿因代理行为而遭受的损失。被告的辩论意见,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刘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江苏某建设公司人民币441199.40元。

二、驳回原告江苏某建设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刘某某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用8518.74元,由原告江苏某建设公司承担708.94元,由被告刘某某承担7809.8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预交上诉费,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长蒋基德

审判员于海

人民陪审员周德东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书记员崔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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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3702*********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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