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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王志广律师
发布时间:2021-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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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赵某(女)与被告陈某(男)于2008年6月登记结婚,2019年1月协议离婚。婚姻期间双方经营批发零售汽车轮胎并在沧州设立分店;还购置轿车、小货车6部。因离婚时被告控制着大部资产,又拒不配合无法清点共同财产真实数量,所以未能及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本律师接手该案后没有急于起诉,而是向原告全面细致了解夫妻共同财产的数额、存放地、进货及销售流程以及车辆登记挂靠情况;基本情况查清后,很快厘出胜诉的关键就是能够及时准确的查封被告控制的财产,不遗漏或使其再次转移。据此起诉请求法院判决分割500万元共同财产,分割共有六部汽车,同时向法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
本律师在法院实施财产保全时请求法院兵分两路,在天津本地和沧州分店同步实施查封,并且本律师亲自到场。在查封沧州分店时库房内仅有很少一点轮胎明显已经转移。律师经过分析判断立即抓住问题关键,当场请求法官提取财务室办公电脑,很快在两个门店的财务电脑中查出全部库存轮胎,进而查封560多万元商品。律师又及时调取查明汽车登记挂靠情况,在事实面前,在法官调解下双方最终达成夫妻财产分割协议,法院作出(2019)津0105民初7709号民事调解书,被告给付原告200万元,汽车两部,至此案件圆满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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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志广律师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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