抓住关键仔细研判,使嫌疑人免受牢狱
来源:王志广律师
发布时间:2021-03-15
人浏览
2019年7月一天,赵某将自己的xx牌小轿车借与孙某
办事,其间孙某酒后驾车追尾其他车辆,造成xx车严重损坏。赵某接到孙某告知后立即报警报险,后保险公司予以理赔23万余元。2019年10月保险公司怀疑孙某酒驾发生交通事故,不属于理赔范围遂向天津市公安局某区分局报警,分局于2019年11月以涉嫌保险诈骗罪对赵某、孙某刑事拘留。
本律师接受赵某亲属委托后,会见赵某并查阅案卷资料了解案情,根据刑法保险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交通安全法的酒驾构成要素以及保险公司的保险合同条款,结合案情进行细致研判,发现该案2019年7月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2同年10月报案,而报案时没有提出孙某发肇事时血液中酒精含量,全部案卷材料中也没有对孙某肇事时血液酒精含量检测记载;这就说明案件全部证据不能证明孙某事发时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交通安全法规定的酒驾标准,同样不能证明孙某事发时的血液酒精含量已经达到不予理赔的标准;如果不能对上述事实加以证明,保险公司就应当理赔,而且不能对赵某以保险诈骗定罪判刑,最终公安机关撤回津青公诉字(2020)10175号起诉意见书。
以上内容由王志广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王志广律师咨询。
王志广律师主任律师
帮助过 8479 万人好评:136
天津市河北区律纬路31号中汇大厦B座十三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