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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工伤死亡,如何赔偿

作者:陈小芹律师 发布时间:2020-03-06 浏览量:0

 

根据《关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有关待遇纳入统筹的通知》(鲁人社办发〔2013〕92号)“一、参保人员未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时,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以下统称在职死亡)的,按下列规定将有关死亡待遇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一)按鲁劳社〔2003〕53号文件规定的丧葬补助费,全额纳入统筹。(二)按鲁劳发〔1993〕343号文件第一条第(二)项规定的一次性救济费,根据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满15年的,全额纳入统筹;不满15年的,缴费年限每满1年(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按十五分之一纳入统筹;其余部分,仍按原渠道列支。二、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职工在职死亡的,按鲁人社办发〔2012〕74号文件等规定的企业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仍按原渠道列支。”《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青岛市财政局关于转发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丧葬补助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青劳社〔2003〕166号)一、“企业职工(含离休、退休、退职人员)逝世后,不分职务级别,丧葬补助费的标准由每人500元调整为1000元,包干使用,节约归家属。”《关于调整国有企业因工与非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鲁劳发〔1993〕343号)“(二)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发给10个月全省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救济费。其中按《劳动保险条例》规定的一次性救济费高于上述标准的,可按原规定执行。”之规定,张某、徐某、高某主张公司支付一次性救济费、丧葬费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结合胶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查证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一体化平台,公司为张某缴纳了2015年5月至2018年5月期间社会保险费,折算比例为4/15,故,东方铁塔公司应支付张某、徐某、高某一次性救济费差额38933元(5309元×10个月×11/15)。张某、徐某、高某主张的丧葬费及一次性救济费剩余部分应由胶州市社会保险资金管理中心通过养老保险基金核准后拨付。

根据《关于对供养直系亲属有关问题答复意见的函》(劳社厅函〔2004〕176号)“你厅《关于供养直系亲属有关部门问题的请示》(浙劳社老〔2004〕93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其供养亲属可以享受一次性救济费。供养亲属范围可参照《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18号)执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障部令第18号)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是指该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本规定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本规定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本规定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山东省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处关于企业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确定有关问题的复函》(〔99〕鲁社险字15号)“一、职工之祖母、母、妻年满50周岁,未从事有报酬的工作或有比较稳定的收入来源,主要生活来源确系由职工本人提供,以维持相当于当地居民最低生活水平的,可列为该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二、职工之母、妻不满50周岁,有劳动能力,可通过劳动,获得劳动报酬,能够维持相当于当地居民最低生活水平的,不应列为该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如经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它收入来源,确系由职工本人提供收入维持基本生活的,可列为该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山东省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处对<关于企业职工供养直系亲属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1996年8月21日〔96〕鲁社险函字第2号)“职工供养的子女;年满十六周岁,经当地劳动鉴定机构鉴定后,确系丧失劳动能力的,可继续列为职工供养直系亲属。”之规定,庭审中查明,张仁强有兄弟姐妹5人,均已成年,故,其母亲即高美俊不符合供养直系亲属条件;同时,张仁强之妻徐秀娟未满50周岁,亦不符合上述供养直系亲属条件。张某符合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资格,主张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根据《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鲁人社办发〔2012〕74号)“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符合领取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供养直系亲属,每人每月补助标准按企业所在地调整为3类:460元、410元、360元。本通知自2012年8月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下次调整待遇为止。本次调整待遇日期自2012年7月1日起计算。”之规定,2012年7月1日起胶州市企业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调整为每月410元。根据《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鲁人社办发〔2018〕56号)“为适当解决企业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以下简称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偏低问题,经研究,决定自2018年10月1日起,适当调整企业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符合领取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供养直系遗属,每人每月补助标准按企业所在地调整为3类:530元、480元、430元(详见附表)。”之规定,附表中胶州市为480元/月/人。参照企业退休职工供养亲属待遇的办理办法,东方铁塔公司应当自张仁强死亡的次月起支付张某生活困难补助。故,公司应为张某补发2018年6月至2018年9月期间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共计1640元(410元/月×4个月),补发2018年10月至2018年12月期间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共计1440元(480元/月×3个月),并自2019年1月起每月支付张某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480元,具体标准随国家标准调整而调整,直至其丧失供养条件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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