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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山东-潍坊

擅长:刑事案件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来源:孙义律师
发布时间:2017-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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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X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6)0783刑初380

公诉机关寿光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XXX,男,19881211日出生于湖南省隆回县,汉族,高中文化,工人,户籍地湖北省潜江市,现住山东省寿光市。2016114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寿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20日被逮捕。

辩护人孙义,山东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XX,男,19881012日出生于山东省寿光市,汉族,中专文化,农民,住寿光市。2016114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寿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20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6421日被寿光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寿光市人民检察院以寿检公刑诉(20163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XXXXX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5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因被告人XX脱逃,对被告人XX中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寿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XXX及其辩护人孙义、被告人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寿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511月至20161月,被告人XXX向被告人XX贩卖冰毒9次共计3.51克。XXX被抓获后查获冰毒4.6克。

2201511月至20161月,被告人XX为刘某、杨某代购冰毒4次共计1.56克,非法获利400元。

对指控的以上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书证、被告人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XXXXX的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提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定罪处罚。

被告人XXX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提出被查获的4.6克是要带回家的辩护意见。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XXX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的辩护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511月份至20161月份期间,被告人XXX先后九次向XX贩卖甲基苯丙胺(冰毒),共计3.51克。被告人XXX被抓获后查获甲基苯丙胺(冰毒)4.3克。

上述事实,经庭审举证、质证,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证言

1)陈某证实,2016111日晚,XXX到其宿舍,称要换班回湖北,有件东西不方便带回去,先放在其处。XXX遂交给其一个口香糖铁盒,后其听说XXX因吸毒被调查,遂拿着铁盒到了公安机关。

2)刘某证实,自201512月初至20161月份,其先后四次从XX处购买冰毒,每次都是一包500元钱。

3)杨某证实,20159月份其与丁新新(又名丁飞)从XX处以500元的价格购买冰毒一包。201510月份至12月份,其又先后三次从XX处购买冰毒,其中一次300元一小包,二次500包一元。

4)崔某证实,自20158月份至20161月份,其先后八次从XX购买冰毒,300元钱的冰毒约0.5克,500元钱的冰毒约0.6克。

2、鉴定意见

理化检验鉴定报告证实,在送检的白色透明块状晶体冰毒疑似物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在送检的红色片状药片0.3克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咖啡因成分。

3、辨认笔录

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经被告人XXX辨认确定被告人XX;经XX辨认确定被告人XXX

4、书证

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办案说明证实,侦查机关侦破案件情况。

2)称量记录证实,从被告人XXX处扣押的冰毒疑似物经称量净重4.3克。

3)人口信息证实,被告人的身份情况。

4)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实,扣押被告人XXXXX的手机。

5)接受证据清单证实,从陈某处接收白色颗粒状冰毒疑似物6袋。

5、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被告人XXX的供述已记录在案。

本院认为,被告人XXX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多次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XXX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对被告人XXX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XXX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本院为保护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七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XXX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114日起至2020113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审 判 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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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孙义
  • 执业律所:山东寿城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3707*********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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